CJJ 71-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J 71-2000
中文名称: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英文名称: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utomotive rinsing station engineering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0-05-10
实施日期:2000-08-01
作废日期:2012-06-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机动车
工程
技术规程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P33居住与公共建筑工程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19页
标准价格:18.0
出版日期:2000-08-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伯群、吴健平、张德盛、冯其林等
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使机动车清洗站工程的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做到实用、经济、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机动车清洗站新建工程。
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
automotive rinsing station engineeringCJJ71-—2000
200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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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autamotive rinsing station engineeringCJJ71-—2000
主编单位: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200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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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0]104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主编的《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U71—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Vv99.net
二00〇年五月十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5]661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机动车清洗站工程的选址原则,总平面布局及建筑设计技术原则,2.机动车清洗站工程的设备、供电、供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的技术原则;3机动车清洗站的施工、验收、及清洗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程主编单位是: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3号:邮编:300052)。本规程参加单位是: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是:刘伯群羊吴健平
鲁正铠
牟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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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其林
张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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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型与站址:
总平面设计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4.2清洗间、洗车台的建筑设计
4.3水处理系统的建筑设计
4.4控制室的建筑设计
清洗设备和供配电系统
一般规定
5.2清洗设备·
5.3供水管道…
5.4供配电系统
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
6.1给水系统…
6.2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
施工及验收
7.1施工
7.2验收
8运行、维护、安全
附录A:机动车清洗站洗车污水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本规程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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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使机动车清洗站工程的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做到实用、经济、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机动车清洗站新建工程。1.0.3机动车清洗站的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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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型与站址
2.0.1机动车清洗站按日洗车能力分为小型和大型两种:1.日洗车量小于及等于500辆者为小型。2.日洗车量大于500辆者为大型。2.0.2机动车清洗站选择站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2.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3.必须具有必要的电源、水源。4.交通便利,车辆进、出应方便。5.应远近期结合,具有近期建设的足够场地,并留有发展余地。
6.城市新建或改建停车场、车站、港口、机场时,机动车清洗站应作为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统一规划与实施。7.小型机动车清洗站在满足本规程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内。8.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宜建在城郊结合的进城方向一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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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平面设计
3.0.1机动车清洗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总平面布局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土地,节约投资。2.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流程便捷,使用方便,满足清洗站的使用功能。
3.给排水及水处理系统应布局合理。4.机动车清洗站应有污泥和废油处置场地和设施。3.0.2机动车清洗站车辆进、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的要求。2.应设置一定长度的引道。
3.进、出口引道与干道不宜正交。4.机动车清洗站进出口应满足驾驶员视线要求,并应设立醒目的标志。
5.大型机动车清洗站进口处,应按进城机动车高峰流量与洗车能力之差,设置候洗车辆泊位。3.0.3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贯通全站的车行道和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道。3.0.4机动车清洗站的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处理系统建(构)筑物应按节省投资,减少占地,使用方便,缩短管线的原则布置。2.泥砂干燥床、废油(渣)存放场应布置在与外界交通方便的地方。
3.办公和辅助用房应与洗车工作区分开,避免互相干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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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机动车清洗站应由清洗间、洗车台、水处理系统和控制室等建(构)筑物组成。各类建(构)筑物应根据清洗站的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增减或合并。
4.2清洗间、洗车台的建筑设计
4.2.1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清洗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清洗设备宜设在室内。
2.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4m。
3.清洗间进出大型车辆的门,其宽度不应小于4m,进出小型车辆的门,其宽度不应小于3m。4.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小于1.5m,应选用防水、易清洗材料。
5.清洗间内的人行通道宽度应大于0.8m。4.2.2大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清洗设备设置在室内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室外,室外洗车必须建洗车台和挡水墙。4.2.3洗车台和挡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洗车台的高度不得小于0.15m。2.挡水墙的高度不得小于2.1m。4.2.4清洗间地面和洗车台的设计荷载应按被洗车型确定,且不得小于汽一15级。
4.3水处理系统的建筑设计
4.3.1水处理系统宜由隔油池、沉砂池、澄清池、清水池、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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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律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络
药间和供水泵房等建(构)筑物组成,应根据清洗站规模、清洗工艺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4.3.2隔油池应建油、渣分离栅栏。4.3.3沉砂池宜优先采用水力旋流沉淀;采用水力旋流沉淀时,应设置气水分离井和排砂井,沉淀时间不宜小于10min,池内水流上升速度应小于6mm/s。
4.3.4澄清池应设有清除泥砂设施。4.3.5采用污水循环使用工艺时,必须建清水池,其容积必须大于2h最大用水量。
4.3.6机动车清洗站必须建混凝土结构的污泥干燥床,其应有良好的排水和污水收集设施,严禁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0,抗渗等级应大于或等于P6,钢筋保护层厚度应大于或等于50mm。
沉淀池、清水池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设施。4.4控制室的建筑设计
4.4.1控制系统可设计为分区、分段控制,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应设计为集中控制。
4.4.2大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5m。2.应能观察工作区域。
3.应通风、采光良好、振动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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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设备和供配电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清洗设备应包括冲洗装置、刷洗装置和烘(吹)干装置。上述装置根据清洗工艺确定,可单一设置,也可组合设置。5.2清洗设备
5.2.1清洗设备及各工作部件的起动、工作、停止应采用自动化控制。
5.2.2车辆到位后自动控制装置起动或关闭的时间允许偏差应为±2s。
5.2.3清洗设备应具有对车辆各部位的清洗功能。5.2.4刷洗装置的刷毛应采用柔软、耐磨的材料,防止将车辆划伤。5.2.5清洗车辆底盘和车轮宜采用0.8~1.0MPa水压,清洗车厢宜采用0.60.8MPa的水压,刷洗车厢宜采用0.2~0.3MPa的水压。
清洗设备的零件、紧固件应采用防锈材料或进行防锈处5.3供水管道
5.3.1供水管道应采用碳素钢管,其承压能力必须达到工作压力的1.3倍。
5.3.2供水管道除主干管应装有总阀门外,每条分管道也应装有分阀门。
5.3.3供水管道中必须装有调压泄荷阀门。5.3.4供水管道中应在最低位置装有排空阀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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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铺设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倾向排空阀门。5.3.6埋设在地下的管道,除安装阀门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它接口处,应采用焊接。
5.3.7管道的阀门、接口法兰均应安装在阀门井内。5.3.8埋设在地下管道的深度,必须在当地冻土线0.3m以下。5.4供配电系统
5.4.1机动车清洗站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类负荷。5.4.2机动车清洗站的电器设备,应采用三相电器设备,当采用单相或二相电器设备时,用电负荷应均匀分配在三相线路中。5.4.3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工作区,处于潮湿场所,其低压配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上下级配合。5.4.4机动车清洗站洗车工作区的电器设备宜采用安全电压,向该工作区供电的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等级为500V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缆。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用12V电压,非移动式电器设备可采用24V电压,并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的电器设备。非安全电压的电器设备应置于洗车工作区之外。5.4.5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工作区,其安全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严禁与其它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用电设备非带电部分的金属外壳应作等电位连接。5.4.6大型机动车清洗站的防火用电线路必须与清洗用电和生活用电线路分开设置:防火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线路,该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5.4.7非燃烧体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4.8机动车清洗站洗车工作区和生活区室内外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一般照明不宜低于501x。2.室外工作区照明不宜低于201x。3.室外生活区照明不宜低于0.51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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