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5-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535-2009
中文名称: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传输规约
标准类别:电力行业标准(DL)
英文名称:Power load management system data transmission protocol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12-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电力
负荷
管理系统
数据传输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电气工程>>29.240输电网和配电网
中标分类号:能源、核技术>>电力>>F21电力系统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书号:155083·2207
页数:136页
标准价格:132.0
出版日期:2009-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力、杨瑞鸣、刘五四、周纲、黄建军等
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
归口单位:电力行业供用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主管部门:电力行业供用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中主站和终端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的帧格式、数据编码及传输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点对点、多点共线及一点对多点的通信方式,适用于主站对终端执行主从问答方式以及终端主动上传方式的通信。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械行业标准
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
技术条件
JB/T70221993
机械科学研究院出版发行
机械科学研究院印剧
(北京首体南路2号
邮编100044)
1/16印张3/4字数14,000
开本880×1230
1994年5月第一版
1994年5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00
定价6.00元
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http://www.JB.ac.cn全文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00积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
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B/T7022-1993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汽轮机转子体经真空处理的合金锻件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合格证书及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的订货、制造和检验。引用标准
GB2106
GB6394
GB6395
GB6397
GB10561
JB1581
ZBJ32005
JB/ZQ6101
3订货要求免费下载标准就来唯久标准网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金属拉伸试验法
金属夏比(U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方法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超声波探伤方法汽轮机主轴和转子锻件的热稳定性试验方法锻钢件的磁粉检验方法
3.1需方应在订货合同书或订货协议中写明采用的标准、钢号、锻件的服强度、相应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及本标准要求以外的检验项目。3.2需方应提供标明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的锻件订货图样和叶根槽深的精加工尺寸。4技术要求
4.1制造工艺
4.1.1冶炼
4.1.1.1锻件用钢锭应采用电炉冶炼并经真空处理或钢包精炼。4.1.1.2经需方同意,允许采用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其他冶炼方法。4.1.1.3应使用优质原材料,以保证锻件中的各种夹杂物含量尽可能低。4.1.2锻造
4.1.2.1锻压用钢锭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确保成品锻件无缩孔和不允许的偏析。4.1.2.2锻压设备应有足够的能力以保证锻件整个截面锻透。锻造时整个截面应得到充分变形,供方应采用确保锻件组织均匀和晶粒细小的锻造和热处理方法。机械工业部1993-09-21批准
1994-07-01实施
JB/T70221993
钢锭质量较好的一端应为传动(联轴器)端。锻件的轴线与钢锭的中心线应大致重合。4.1.2.3
4.1.3热处理
4.1.3.1锻件锻后需进行正火或退火处理。4.1.3.2锻件的性能热处理应在粗加工后进行。4.1.3.3锻件在性能热处理时应垂直吊挂加热和冷却。严格控制炉温和足够的保温时间,以获得均匀一致的力学性能。
4.1.3.4锻件的回火温度和冷却速度应选择恰当,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回火温度应尽量高些。回火后应缓冷,以保证锻件的残余应力不大于规定的屈服强度下限的8%。4.1.3.5锻件金相组织应均匀,对28CrMoNiVE和30CrMoNiVE,心部不应出现铁素体,4.1.4消除应力处理
4.1.4.1锻件通常由供方进行去应力回火,其温度一般应在实际回火温度以下15~50℃范围内。4.1.4.2
当性能热处理的回火冷却速度小于25℃h时、可不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当残余应力检查不合格时,仍需进行消除应力处理。4.1.5
机械加工
交付的锻件应符合订货图样规定的尺寸和表面粗糙度。当供方粗加工时,应在规定部位留出供需方验收用的试料。锻件如需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则应在半精加工之后进行。4.1.5.3
有中心孔的转子体,中心孔的加工应在粗加工后和消除应力处理之前进行。4.1.6
锻件在制造和包装过程中不得焊接。4.2
钢种及化学成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34CrMo1A
28CrMoNiVE
30CrMoNiVE
30CrIMo1VE
34CrNi3MoA
25CrNiMoVA
30Cr2Ni4MoVE
注:1)当采用真空碳脱氧时Si≤0.10%。2
化学成分
JB/T70221993
锻件的产品分析应符合表1规定。在力学性能合格情况下允许有表2规定的偏差。表2
力学性能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锻件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
表3力学性能
34CrMo1A
28CrMoNiVE
30CrMoNiVE
30Cr1Mo1VE
34CrNi3MoA
25CrNiMoVA
30Cr2Ni4MoVE
尺寸范围\)
≤1200
≤1000
取样部位
取样位置
切向、纵向
切向、纵向
切向、纵向
心部纵向
切向、纵向
心部纵向
600-750
570~720
550-700
550-700
590-690
700850
670~820
750~900
715~865
≥480
≥600
≥720
≥680
700-850
700-850
≥620
≥680
860-970
[≥15]
[≥15]
[≥16]
[≥16]
注:1)尺寸范围指锻件粗加工后,性能处理前的最大直径,仅供参考。
2)纵向试样取自粗加工锻件端面距外表面1/3半径处。3)FATT。数据由订货合同中规定是否作为验收依据。4.3.2
[≥47]
[≥47]
[≥47]
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按一组3个试样单值的算术平均值,允许其中1个试样单值低于规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70%。
4.4硬度均匀性
在同一圆弧表面上各点间的硬度差不得超过30HBS。同一母线上各点间的硬度差不超过40HBS4.4.2
硬度值不作为验收依据。
无损检验
一般要求
JB/T7022—1993
锻件不允许有裂纹、白点、缩孔、疏松、折叠和过度的偏析等缺陷,4.5.2酸洗或磁粉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供方应保证酸洗或磁粉检验符合以下规定4.5.2.1转子体外圆表面不允许有长度大于1.5mm缺陷显示。4.5.2.2在最终检验时除轴承等不允许打磨的部位外,发现大于1.5mm缺陷显示,允许对缺陷进行局部研磨或抛光,抛光深度不超过1.6mm并与圆周表面光滑过渡。4.5.3超声波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超声波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4.5.3.11.6mm以下当量直径的单个分散缺陷不计,但杂波高度应低于1.6mm当量幅度的50%。4.5.3.291.6~3.5mm当量直径的所有缺陷应记录其轴向、径向和周向位置并在合格证书中注明。但1.6~3.5mm当量直径的缺陷总数不得超过20个,不允许存在3.5mm当量直径的缺陷。4.5.3.3除外圆叶根槽深加25mm和有中心孔转子体距中心孔表面75mm以内范围不允许存在缺陷密集区外,其他部位允许有3个小于。1.6mm当量直径的缺陷密集区。密集区在任何方向上尺寸均不应大于20mm,且任何两个密集区间距不应小于120mm。4.5.3.4由缺陷引起的底波损失超过3dB应报告需方。4.5.3.5不允许有游动信号和连续缺陷显示。4.5.3.6供方应提供用2~2.5MHz探头分别在转子体(最大直径处)两端和中间三处测得材料衰减数据。
4.5.3.7超过上述要求的缺陷应报告需方,并组织供需双方进行复验,在征得需方同意方可进行缺陷排除或验收。
4.5.4中心孔
有中心孔的转子体锻件的中心孔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4.5.4.1长度等于或大于1.5mm的缺陷显示应记录其轴向和周向的位置,并报告需方。4.5.4.2在60cm2面积内不允许有3个长度大于1.5mm的缺陷显示或9个长度小于1.5mm的缺陷显示。4.5.4.3在整个表面上,分散的长度为1.5~3mm的缺陷显示不应超过10个,长度小于1.5mm的点状缺陷显示不得超过25个,且不允许呈链状分布。以上各种缺陷显示的累计总长度不应大于50mm。4.5.4.4不允许有长度大于3mm可见缺陷及非金属夹杂物组成的密集区。4.5.4.5不允许有任何撕裂状的、分叉的缺陷。4.5.4.6位于同一母线上的两个缺陷间的距离小于其中较大缺陷长度的5倍时,按一个连续的缺陷处理。4.5.4.7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缺陷,征得需方同意后,允许对缺陷进行局部研磨和抛光,但研磨和抛光深度不得超过1.6mm并与圆周表面圆滑过渡。4.6形状与尺寸
4.6.1锻件轴心线直线度公差值为?3mm。4.6.2有中心孔转子体锻件的中心孔圆柱度公差值为0.3mm,中心孔与锻件外圆同轴度公差值为91mm。
4.7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物
4.7.1晶粒度
当要求检验晶粒度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除非另有规定,平均晶粒度不得粗于4级。4.7.2非金属夹杂物
当要求检验非金属夹杂物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除非另有规定,A、B、C、D四种类型非金属夹杂物均不得超过3级。
4.8FATTso
当要求检验FATTso值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并规定脆性转变温度。4
4.9热稳定试验
JB/T70221993
4.9.1在机组运行中,当快速升温和温度波动时仍要求转子运转十分平稳,或者为消除高温下产生热应力的转子体锻件应进行热稳定性能试验4.9.2热稳定试验在需方进行。供方应对试验结果负责。4.10高温力学性能
4.10.1首次生产的同一材料、同一规格、高温工作的转子体应进行高温力学性能测定,4.10.2当要求承制方测定高温力学性能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并规定取样部位和要求。5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化学分析
5.1.1每炉钢水应进行熔炼分析。5.1.2
成品分析的试样取自锻件的切向试环。5.1.3化学分析试样取样按GB222规定。5.1.4化学分析按GB223或保证分析质量的其他分析方法。5.2力学性能
5.2.1试样取样
除非另有规定,锻件在性能热处理后取力学性能试样,取样部位应符合以下规定5.2.1.1纵向试样
a.交货重量小于或等于1t的锻件,供方在任一端距外表面1/3处,有中心孔的锻件在壁厚1/2处取1个纵向拉伸试样和3个冲击试样,需方在另一端取样验收;b.交货重量超过1t的锻件,在其两端各取1个纵向拉伸试样和3个冲击试样。5.2.1.2切向试样
a.交货重量小于或等于6t的锻件,在轴身进汽端上切取1个切向拉伸试样和3个冲击试样;b.交货重量超过6t的锻件,在轴身两端各取1个切向拉伸试样和3个冲击试样,5.2.1.3采用锯割取样时,锻件应留双倍试样并在粗加工图样上标明试样位置。采用套料取样时,供需双方共用同一轴端试料。
5.2.2拉伸试样制备与切取试样应符合GB6397规定的短比例试样。5.2.3拉伸试验按GB228的规定。高温拉伸试验按GB6395的规定。5.2.4冲击试验按GB2106或GB229的规定。5.3硬度均匀性
性能热处理后进行硬度均匀性检查。5.3.1
检验部位
在锻件两轴颈、轴身部位外圆表面相隔90°各测4点,共测12点。5.3.2硬度检验方法按GB231的规定。5.4酸洗或磁粉检验
酸洗或磁粉检验应在需方进行。5.4.1检验部位和时机
5.4.1.1半精加工后应在轴承部位、轴身两端面、轴身过渡区进行酸洗或磁粉检验。5.4.1.2精加工后进行表面宏观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磁粉检验。5.4.2磁粉检验方法按JB/ZQ6101或其他公认的方法。5.4.3酸洗检验方法:进行酸洗的部位表面粗糙度R,值为1.6μm,酸洗时先用15%的过硫酸胺水溶液,然后用10%硝酸水溶液,酸洗时间分别不少于15min。酸洗后进行两次检查,第一次检查在酸洗后10min,第二次检查在酸洗后不少于12h。5
5.5超声波检验
JB/T 7022—1993
5.5.1超声波检验应在调质处理和粗加工后对锻件全部可探测表面进行检验。5.5.2需重新热处理的锻件,在重新热处理后再次进行超声波检验。5.5.3超声波检验方法按JB1581规定。5.6热稳定试验
热稳定试验应在消除应力后进行,检验方法按ZBJ32005的规定。5.7中心孔检查
5.7.1有中心孔的转子体锻件应检查中心孔尺寸和内孔表面。5.7.2中心孔检验通常用窥膛仪观察,必要时用磁粉检验结合窥仪观察。5.8金相检查
5.8.1除非另有规定,晶粒度测定试样取自本体切向试样,检验方法按GB6394的规定。5.8.2除非另有规定,非金属夹杂物检验方法按GB10561的A法规定,采用JK图评定。5.9残余应力
5.9.1锻件出厂前应做残余应力检查,试样取自转子体锻件切向试样的同一部位。5.9.2除非另有规定,一般采用切环法或环芯电阻应变法测定残余应力。切环法取试样尺寸为25mm×25mm的圆环,用测量该环切割前后平均变形量的方法计算残余应力。5.9.3切环法测定残余应力计算公式:式中:一残余应力,MPa;
8直径增量的代数值,mm;
D一切割前环的外径,mm;
E材料的弹性模量,MPa。
5.10复试
5.10.1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允许进行复试。但试样因白点、裂纹不合格者则不得复试。
由于设备故障或试样制备不良而使某项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在锻件相邻位置取样重试。5.10.2
5.10.3拉伸试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在原试样邻近处取2个补充试样进行拉伸试验,2个试样的各项试验结果均应达到要求。5.10.4室温冲击值低于规定的下限时允许复试。复试时应在原试样邻近处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冲击试验。所有复试试样的冲击值均应超过规定的下限,而且连同初试在内的6个试样的平均值也应超过规定的下限,否则不予验收。
5.11重新热处理
5.11.1当锻件的任一力学性能复试结果仍不合格时,允许重新热处理,并重新取样。5.11.2锻件重新热处理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二次(指重新率火)。6验收及合格证书
6.1供方应按本标准或合同规定项目对锻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在合格证书上应有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
6.2需方可按本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检验内容选择某些项目进行复验。在复验或以后加工检验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时,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双方协商解决。6.3供方应向需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便需方检验人员进行工作。6
JB/T7022-1993
6.4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a.合同号;
b.锻件图号;
c.标准号、钢种、要求的屈服强度;d.熔炼炉号、件号、锭节号及熔炼方法;e.化学分析结果;
f.钢锭主要尺寸及实际锻造比;g.各次热处理的实际温度、保温时间和冷却方式等;h.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i.超声波检验报告;
j.其他检验和需方要求补充检验的结果;k.交货锻件的实际尺寸和重量。7标志、包装
7.1供方应在每个锻件相当于钢锭下部端面打上合同号、炉号、锭节号、件号等标记,并用白漆圈上。2供方应对每个锻件外表面和中心孔表面涂防锈剂,中心孔两头用木塞堵严,以防止运输和保管过7. 2
程中损坏或腐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德阳大型铸锻件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杭州工业汽轮机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令华、陈卫、万有文、余思荪、马飞良。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械行业标准
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
技术条件
JB/T70221993
机械科学研究院出版发行
机械科学研究院印刷
(北京首体南路2号
邮编100044)
印张3/4
开本880×1230
字数14,000
1994年5月第一版
1994年5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00
定价6.00元
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http://www.JB.ac.c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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