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383-200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383-2004
中文名称: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标准类别:商业行业标准(SB)
英文名称:Mark of wood and wood products in trading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5-01-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商用
木材
制品
标志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农业>>农业和林业>>65.020.01农业和林业综合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农业、林业综合>>B0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5969
页数:出版社: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05-01-27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的内容和使用方法。本标准所称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包括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以及由木质材料制成的半成品、成品。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生产、经销、储运、质量检验和使用。
标准内容
ICS 65.020.01
备索号:14164—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0383-—2004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Markofwoodandwoodproductsintrading2004-08-0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5-01-01实施
SB/T10383--2004
本标准主要对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内容和使用方法分别作出规定。为避免标准中文字的重复通用标志内容在一般规定列出,待殊标志内容分别列出。鉴于木制品种类繁多、在本标准中尚未作出规定的木制品标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酒秋、陶以明、马守华、郝丽华、陈志民、王宏棣、张熙中。本标准委托木材节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1范围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的内容和使用方法。SB/T10383—2004
本标准所称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包括进人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以及由木质材料制成的半成品、成品。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生产、经销、储运、质量检验和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4822—1999
锯材检验
GB/T4897.1—2003
GB/T5849—1999
刨花板
细木工板
GB/T 9846.7—1988
GB/T11917—1989
胶合板
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普通胶合板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制材工艺术语
GB/T12626.2—1990
GB/T140191992
GB/T 14732—1993
GB/T15035—1994
GB/T15787—1995
GB/T16734—1997
GB/T18107—2000
GB/T18513—2001
GB18580
GB18584
硬质纤维板
木材防腐术语
技术要求
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木材干燥术语
原木检验术语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LY/T1280—1998
LY/T1511—2002
LY/T1580—2000
3术语和定义
木材工业胶粘剂术语
原木产品标志号印
定向刨花板
GB/T11917—1989.GB/T14019—1992、GB/T15035--1994、GB/T15787—1995、LY/T1280199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标志内容
4.1一般规定
4.1.1树种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树种中文名和树种拉丁名同时标注树种名称。国产材树种名称按GB/T16734—1997规定执行,进口材树种名称按GB/T18513-2001规定执1
SB/T10383—2004
行,红木树种名称按GB/T18107一-2000规定执行,无规定标准的树种名称应以拉丁名为准。由多种树种材料生产的木制品,应标注主要原材料树种名称。4.1.2品名、商标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规范的通用品名(名称)、注册商标,不应使用商品名。4.1.3等级符号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的等级符号,应根据木材及其制品质量等级标准不同,选用对应的符号(见表1)。
等级符号
代表符号
4.1.4计量单位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的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二
4.1.5生产单位(厂、场)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生产单位(厂、场)全称,也可以用单位注册商标中的单位代号或条码标注。
4.1.6生产日期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生产年、月、日。4.1.7含水率
经干煤处理过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标注出厂时含水率。4.1.8处理方法
经化学药剂处理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所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4.1.9质量检验机构标志
经过质量检验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质量检验机构全称,也可用该机构注册商标中的单位代号或条码标注。
4.1.10认证标志
已通过认证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可在认证有效期内的该种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4.1.11注意事项
对易腐、易燃、易损、易需变或易对环境及人身造成安全隐患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标注其储运、保管、加工、使用及用后处理注意事项。对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木材及其制品,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4.2原木标志
原木径级、长级、等级、材种标志、号印按LY/T1511一2002规定执行。4.3锯材标志
4.3.1规格
锯材应按GB/T48221999规定,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长、宽、厚。4.3.2等级
锯材应按GB/T4822-1999规定,用中文或等级符号标注等级。4.4人造板标志
4.4.1适用品种
人造板标志适用于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含OSB)、细木工板及各种饰面板等。2
4.4.2规格
人造板的长、宽、厚,应以毫米(mm)为单位,以阿拉伯数字标注。4.4.3等级
SB/T10383—2004
人造板的等级,应按GB/T9846.7—1988、GB/T12626.2—1990、GB/T4897.1--2003、LY/T1580一2000、GB/T5849一1999规定,用中文或采用标准规定的等级符号标注。4.4.4胶粘剂
人造板应按GB/T14732一1993、LY/T1280—1998规定,用中文和英文标注生产使用的胶粘剂名称。
4.4.5甲醛释放限量及执行标准wwW.vv99.Net
人造板应按GB18580规定,标注甲醛释放限量及执行标准。4.5木制品标志
4.5.1适用品种
木制品标志适用于采用木质材料生产的指接材、集成材、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木结构、木线条、枕木、坑木,木质电杆、家具、门窗、渔船、文体用品、玩具、筷子、牙签等。4.5.2规格
木制品应按不同产品通用尺寸标注规格。4.5.3等级
木制品应按质检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用中文或统一标准符号标注等级。4.5.4有害物质限量
木制品应按GB18584规定,标注有害物质含量。4.5.5厂址及联系方式
对家具、门窗、地板、渔船、文体用品、玩具、筷子、牙签等可以直接使用的木制成品,应标注生产厂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5标志的表示方法
5.1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产品标志类型进行表示。
5.2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可以使用铭牌、标签、印记等方式。形状和大小尺寸,有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标准制作,无规定标准的可根据产品大小自行确定。5.3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采用商品条码表示的应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6标志的使用
6.1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使用的前提下,标注在明显位置。6.2原木标志应标注在原木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6.3锯材标志应标注在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6.4人造板标志应标注在端面或背板面上。6.5对市场上零售的木材及其制品,在不影响产品美观、使用的前提下,应将标志按件标注在木制品的明显部位。对批量销售,并直接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的木材及其制品,经购买者同意,可只在同类产品样品上使用标志,也可在合同书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内容。6.6对有外包装的木材及其制品,应在外包装明显的位置上注明标志,无包装、规格小、不宜在木制品上标注的,可采用说明书或在堆垛处单独设立标志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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