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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3075.1-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T 3075.1-1998

中文名称: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技术通则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英文名称:Laboratory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General technique requirement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8-06-23

实施日期:1998-11-01

作废日期:2015-09-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燃气 燃烧 器具 实验室 技术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供热、供气、空调及制冷工程>>P47供气工程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CJ/T 479-2015代替并废止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18.0

出版日期:1998-11-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高勇、刘晓伟

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归口单位: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提出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技术通则》是指满足产品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所必备的技术条件。规定这些通用的技术条件,既可满足实验室设计需要,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又可满足检测需要,促进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公共建筑用燃具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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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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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3075.1—1998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一技术通则Laboratory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General techniquerequirements建标
1998-06-23发布
199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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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3075.1—1998
引用标准
实验室的组成、设置和基本条件5
实验室的位置、建筑和公用设施配气站与配气系统
输气管道:
实验室的安全……
+++++++++
)贮存燃气的容器、气瓶等设备的检验附录A(标准的附录)
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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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3075.1—1998
《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一技术通则》是指满足产品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所必备的技术条件。规定这些通用的技术条件,既可满足实验室设计需要,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又可满足产品检测需要,促进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刘晓伟。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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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一技术通则Laboratory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General technique requirements1范围
CJ/T3075.1—1998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实验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和公共建筑用燃具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实验室。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2894—82
2安全标志
GB4962—85
GB7231—-87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城市燃气分类
GB/T136119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GB50057—94
GB50058—91
GB50209-9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06-23批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998-1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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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本)
GBJ235—8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金属管道篇3总则
3.1为确保燃具实验室的安全和设计质量,满足产品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3.2燃具实验室设计应满足产品检测功能要求,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3.3燃具实验室设计,本标准没规定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的组成、设置和基本条件4
4.1实验室的组成
4.1.1热工实验室
热工实验室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检验:a)燃气通路气密性;
b)燃气消耗量(热流量);
c)燃烧状态(火焰稳定性、黄焰、析碳、CO含量、噪声、排烟等);
d)电点火性能;
e)安全装置性能;
f)绝缘性能;
g)电器部件性能;
h)自控装置性能;
i)使用性能等。
4.1.2综合实验室
综合实验室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下述项目检验:a)结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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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件耐热性能;
c)材料性能;
d)耐用性能等。
4.1.3气体分析实验室
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燃气和烟气等进行分析。4.1.4配气站(室)
应按有关标准规定,配制产品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用燃气。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4.2.1试验用燃气
4.2.1.1商品燃气
实验室的商品燃气供应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具备商品丙烯(C.H)、丙烷(CHg)、丁烷(C,Ho),其纯度应符合GB/T13611—92中4.5.1的规定;当使用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时(普通液化石油气),宜设置蒸发器气化的供气系统。b)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应用管道直接引入实验室,当燃气的燃烧特性不符合要求时,应设置配气装置进行调配。4.2.1.2配制燃气
实验室配制燃气的特性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规定。4.2.2试验用设备和仪器
实验室应有配气装置和产品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5实验室的位置、建筑和公用设施5.1位置
实验室的位置应根据检测站(室和配气站(室)的占地面积、周围环境、输气管道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a)实验室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要求。b)实验室应有较好的朝向,并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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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场所。
d)检测炊用燃气大锅灶、中餐燃气炒菜灶等公用燃具的热工实验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
e)实验室的位置选择应考虑给水、排水、供电和供燃气的方便。
f)实验室应考虑扩建的可能性。建筑
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满足工艺设计要求,保证设备和管道安装、运行和维修方便,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建筑形式和结构应有利于防毒和防爆。1)通风条件良好,在容易聚集燃气的部位应设置花格孔墙或百叶窗。
2)应设置泄压面,实验室内自重不超过120kg/m的轻质屋顶、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可作为泄压面。3)净高应大于3.4m。
b)实验室建筑设计的其他要求:1)实验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实验室应有通过最大被检设备的门。
2)实验室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隔热、防寒措施。
5.3采暖和通风
5.3.1采暖
采暖温度可采用下述值:
a)检测室:16~18℃
b)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房间:应大于12℃;c)不经常有人操作的地点:应大于5℃。5.3.2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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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应保证燃具产生的烟气和设备泄漏的燃气及时排至室外,通风设施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述规定:
a)自然通风:应大于3次/h。
b)机械通风:应大于10次/h。
5.4电力和照明
5.4.1电力
a)实验室不允许中断实验时,应有两个回路的电源供电。b)集中控制的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及其他电动设备,均应安装两套控制开关,一套安装在设备附近,一套安装在集中控制屏上。
c)实验室各种工艺信号、自控设施必须保证安全运行。接至各种电气设备、仪表的电压、频率应符合产品的要求。d)实验室的电力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一般都采用普通型号。5.4.2照明
a)液化石油气、氢气、甲烷气等可燃气体钢瓶贮存间、可燃气体配制间,以及非连续运行的试验室内,至少应装设一盏防爆灯;其开关应装在室外入口处。
b)实验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c)实验室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5.5采光
5.5.1实验室的光线应自座位左侧射入。5.5.2实验室内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5.6给水、排水、消防
5.6.1一般规定
实验室的一般供水、排水和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实验室一般只敷设一条上水管,但当实验室不允许任何中断供水时,应敷设两条供水干管向实验室供水。b)实验室的高温排水,宜将水温降至40℃以下,方可排入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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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水管道。一般采用冷水掺合法来降低水温。实验室应设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消防用水一般采用实验室上水管里的水,当上水管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时,则应另设消防用水管。
5.6.2特殊给水
燃具实验室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给水设施:a)水流式热量计检测用水
应设置0.3~0.5m2的常压、常温高位水箱供水系统。b)快速式热水器检测用水
宜采用水泵升压,减压器调压、稳压,并能同时供应0.5MMPa和0.1MPa压力的检测用水。
配气站与配气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本标准规定的配气站与配气系统只适用于燃具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用。
6.1.2配气站的类型及配气装置的选择,应根据燃气用量、燃气供应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6.2配气站
6.2.1配气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气地点。
b)不得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
c)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式或半敲开式的厂房。d)在非采暖地区,应按下列方式和要求布置配气站:1)露天设置,但应有遮雨、遮阳和防止过热降温的设施,并应设置围墙。
2)敲开式或半敬开式独立建筑物内设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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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其他建筑物毗连设置时,应符合本条e)中1)的要求。e)在采暖地区宜布置在地上独立的单层建筑物内。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在符合下列要求的建筑物内:1)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气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两者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2)可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f)液化石油气、氢气、氮气贮瓶间应设在与e)规定房间毗连的敲开式或半散开式建筑物内。g)配气站内不应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按GBJ16—87中第3.4.8条规定执行。6.2.2配气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b)液化石油气瓶组间,氢气、氮气瓶组间,压缩空气间,配气、混气间,以及其他附属房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房间,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各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2)隔墙内不应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两端应用填料密封。
4)其他墙壁也不应设有烟道。
c)配气站房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则应包敷铁皮或其他防火材料涂覆。d)配气站应设保护围墙。
e)建筑物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209的规定。地面应高出周围地面10c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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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GBJ16的规定。g)房间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机械通风时,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量不应小于0.5m/(m·min),应选用防爆排气扇。2)采用自然通风时,每平方米地面的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设百叶窗时应按有效面积计算。房间内的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氢气瓶间宜靠顶棚设置,液化石油气间宜靠地面设置,混气间靠顶棚和地面均应分别设置。
h)建筑物电器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911区”设计的规定。
i)配气站应有防雷、防静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气站的防雷等级应符合GB50057一94的第二类”设计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2。2)配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2。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器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6.2.3配气站场所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瓶组间、压缩空气间、配气混气间的温度宜保持一致。b)当采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湿燃气、湿气体配气时,不应低于0℃,并不应高于45℃。
6.2.4配气站的室内温度不能满足本标准6.2.3的要求时,严禁在配气站内用明火采暖,但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配气站内设置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采暖锅炉可设在与原料气间或配气、混气间毗连的房间内,但相邻的墙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原料气间或配气、混气间的门、窗与锅炉间的门、窗不应设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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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的同一侧。
b)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采暖锅炉烟窗的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出口与燃气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c)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6.2.5配气站内可燃气体的储存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a)液化石油气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m(50kg实瓶8瓶);b)氢气瓶的实瓶数量应少于60瓶;c)高压罐(瓶)或低压罐的燃气总量不得超过20m;d)当可燃气体的储存容量超过上述规定时,配气站应按GB50028—93、GB4962—85和GBJ16—87规定的\防火间距”设计。6.3配气系统
6.3.1配气装置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a)产品生产线检验宜选用连续式配气装置;b)产品试验室性能检验宜选用间歇式配气装置。6.3.2配气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配气精度
生产线检验:华白数W波动范围士10%;实验室性能检验:华白数W波动范围士2%。b)配气量
应满足检验需要,连续式配气一般不小于20m/h;间歇式配气一般不小于10m/次。
c)配气种类及压力
配气的种类及压力应满足检验需要,调换燃气种类时应能方便地进行切换。www.vv99.net
配制试验气的种类应包括界限气。6.3.3配气装置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能适应本标准6.3.4规定的原料气;应能配制城市燃气和非城市燃气配气性能应符合本标准6.3.2的规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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