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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925-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925-2000

中文名称:进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英文名称: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ea total ash of for import and export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0-06-22

实施日期:2000-11-01

作废日期:2017-03-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进出口 茶叶 灰分 测定方法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饮料>>X50饮料综合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ZB X50005-1986;被GB 5009.4-2016代替;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公布2017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知 国认科〔2017〕146号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标准价格:14.0

出版日期:2000-11-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16-11-24

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提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总灰分的测定。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进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otal ash of tea for imp本标准是对原专业标准ZBX50 005—1986《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方法》的修订。SH/ T 0925—2000
代替ZEx50 005—1986
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无技术路綫的改变,仅在标准格式上按照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修订!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X50005—1986。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玲平、毕立新。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茶叶总灰分测定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茶叶总灰分的测定。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客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SK~T 0916—2000 出口茶叶磨碎试样干物质合量的测定方法S-T0918—2000出口茶叶抽样方法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总灰分totalash
在规定的温度下,试样经灼烧完全灰化后所得到的残留物。理轴样与制祥
4.1抽样
按SH0918抽职试样
4.2制样Www.vV99.net
按SHTO916进行制样。
5检验方法
5.1原理
在规定的温度下灼烧灰化,将有机物分解除去,达到恒重。.2仪器
5.2.1瓷埚:高型,容量30mL
5.2.2瓷舟:容积60mm×30mm×15mm。将洗净、烘干的或瓷舟放在高温电炉内,在(52510.001g
5.2.3高温电炉:附温度控制器
5.2.4干燥器:内盛有效干燥剂。5. 2. 5 分析天平:感量0.000 1 g5.2.6电炉:附调压器。
5.3分析方法
5.3.1525℃恒重法(仲裁法)
=25}℃灼烧1h,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重,精确至用已称重的竭称职磨碎的试样约2g,精确至0.0018,然后放在电炉上徐徐加热,使试样充分炭化至无烟为止。将竭移入高温电炉中,以(525土25]℃灼烧至无炭粒6通常至少需2h止加热,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塌置于干操器内冷却、称重,精确至0.001g,再将塌移入高温冷却、称重。再重复以(525±25)℃灼烧,每次30min,取出,冷却、称重。重复此操作过程,直至两次连续电炉内,以(525土25)℃灼烧1h,取出、称重之差不超过0.001为止。职最小称重。5. 3. 2 700℃ 20min法快速法)护内,将炉门开启少许,接通电源,让试样徐徐炭化,待烟冒用已称重的瓷舟,称取磨码
然后将瓷舟放入高温
精确至0.001
尽后关闭炉门,继续升温至700℃时起,保持(700土25)C灼烧20m1n。待炉温降至200~℃时,取出瓷舟,置于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精确至0.001g。5.4结果计算
5.4.1茶叶总灰分质量百分率α,)用式(1)计算:Ga-Go×100
5 4. 2 条叶
百分率(α,)用式(2)计算
X (%)-
式中:G一试样和甘(减瓷舟)灼烧前质量:名:G2一试样和甘埚(或瓷舟)灼烧后质量,g:G蜗减瓷舟)质量,g:
M一试样干物质含量百分率,%。5.5允许误差
(G, -G.Ix× M
测定应作双试验。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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