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26-199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T 26-1998
中文名称:KS型矿灯
标准类别:煤炭行业标准(MT)
英文名称:Model KS miners cap lamp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8-07-01
实施日期:1998-12-01
作废日期:2005-06-01
下载格式:pdf zip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采矿和矿产品>>采矿设备>>73.100.20通风、空调和照明设备
中标分类号:矿业>>矿山机械设备>>D98煤矿专用设备器材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内容
MT26—1998
本标准是根据几年来矿灯制造、检验、使用的实践和近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对MT26-~91《矿用KS型安全帽灯》进行修订的。
修订时,在标准中增加了少、免维护矿灯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提高了矿灯照度的指标。考虑到7安时矿灯综合指标及目前煤矿实际使用情况,标准中恢复了KS7型这一品种。由于原KS一8型矿灯的不锈钢上盖型式尚受部分矿工欢迎,可作为KS8型矿灯上盖的另一种型式。为此,把KS8型矿灯重量指标增加0.1kg。本标准实施后,原KS-7、KS-8、KSB—8型矿灯允许生产到1998年底止。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MT26—91。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炳和、项志荣、蒋其先、王福样、蒲世元。本标准于1970年6月首次发布,1985年8月第1次修订,1991年1月第2次修订,1998年7月第3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3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型矿灯
Model KS miners' cap lamps
MT 26 --- 1998
代替 MT 26--91
本标准规定KS型矿灯(以下简称矿灯)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KS型矿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9一87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B/T2900.11—88蓄电池名词术语GB4554—84蓄电池用硫酸
GB/T7957--87矿用安全帽灯
GB12972.10—91矿用橡套软电缆第10部分:矿工帽灯电线MT/T154.6--1995矿用安全帽灯型号编制方法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式
该型矿灯为携带型,由灯头、电缆和铅酸蓄电池构成,灯头内装有1个或数个光源,灯头可固定在矿用安全帽上。
3.2产品型号编制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应符合MT/T154.6的规定。3.3产品基本参数
3.3.1产品基本参数见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8-07-01批准4
1998-12-01实施
注:各种型号的派生产品应符合表1的规定。MT 26—1998
灯泡(主光源)
最大照度(距1m处)
≥700
≥800wwW.vv99.Net
≥900
≥1 100
≥1200
≥400
≥6 00
≥700
≥800
全灯重量
3.3.2额定容量小于7Ah的产品,除灯泡额定电流外,其他参数都应符合表1额定容量7Ah产品的规定。
4技术要求
4.1制造
矿灯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2安全性能
矿灯安全性能应符合GB/T7957的规定。4.3外观及装配质量
外观应平整、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应定位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窜动。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应有液面清晰可见的结构,免维护矿灯蓄电池应设置排气阀。
自动断电装置
灯头内自动断电装置应能承受5.3和5.11的试验。4.5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4.6蕾电池极性
蓄电池正、负极性应与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4.7蓄电池气密性
当温度在60~一30℃、电池内部气压为20kPa时,不得漏气。设有排气阀的蓄电池内部气压为60 kPa 时,不得气。
4.8普电池液密性
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时,不得渗漏电解液。4.9蓄电池容量
4.9.1容量以10 h率额定容量Ci。(Ah)表示。实际容量应在第5次容量试验时达到额定容量C1o。5
MT 26-1998
4.9.2额定容量C1o由表1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士5)℃、放电电流110=C10/10(A)、放电到其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端电压为1.75V止。4.10照度
矿灯点灯开始和点灯11h的最大照度应分别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4.11矿灯强度
矿灯应能承受1.2m高的跌落试验,经跌落试验后,不得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松动、损坏等现象。
4.12电缆及固定装量置
4.12.1电缆必须符合GB12972.10的规定,从上盖至灯头之间的长度应不小于1.3m,4.12.2电缆和灯头、电池的连接应牢靠,灯头和上盖的进线处必须设有防止电缆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经拔脱试验后,不得发生电缆拔脱、断线和接头松动现象。4.13蕃电池寿命
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免维护矿灯蓄电池寿命应不低于350次充敏电循环。4.14善电池贮存期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从生产日期算起,不带电解液出厂的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2年,免维护和带电解液出厂的少维护矿灯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半年。在贮存期内其容量应符合4.9的规定。
4.15蓄电池气体析出量
少、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按5.16的规定进行试验,少维护矿灯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应≤60mL/Ah,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气体析出量应≤15mL/Ah。4.16蓄电池排气阀
免维护矿灯蓄电池按5.17的规定试验时,排气阀应在压力1~60kPa范圖内可靠地开、关。5试验方法
5.1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5.1.1直流电压表
精度不低于0.5级;电压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3范围内。5.1.2直流电流表
精度不低于0.5级;电流读数应在刻度盘量程的后1/3范围内。5.1.3温度计
刻度不低于0.5℃,分度值不大于1℃。5.1.4密度计
刻度精度不低于0.005g/cm2,分度值不大于0.005g/cm。5.1.5时钟
精度不低于士1s/h;应按时、分、秒分度。5.1.6压力表
精度不低于0.4级,分度值不大于2kPa;量程不大于0.25MPa。5.1.7照度计
精度不低于士4%(满量程)。
5.2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用手感及目视检查。
5.3自动断电检查
将矿灯上部(灯头、电缆、上盖)的电极卡接在检查用的4V矿灯电源上,点亮灯泡,旋松灯头圈使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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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熄灭,用手按于灯面玻璃中心,按紧放松3~5次,每次放松后应能立即断电。5.4充电系统检查
将矿灯上部(灯头、电缆、上盖)的电极卡接在检查用的4V矿灯电源上,将矿灯充电触点接通5V直流电源,矿灯应能正带充电。5.5著电池极性检查
用仪器或目视检查。
5.6著电池常温气密性检查
在室温条件下,从排气孔通入压缩空气,使压力达到20kPa,关闭进气阀,保持3~5s,压力不应下降。
5.7菁电池耐温气密性试验
将蓄电池在60℃的条件下恒温6h,取出后按5.6的方法在5min内进行气密性检查:试验后冷却至室温,再在一30℃的条件下恒温6h,取出后按5.6的方法在5min内进行气密性检查。5.8著电池容量试验
5.8.1配制电解液所用硫酸的纯度应符合GB4554的规定。5.8.2将蓄电池注入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密度和数量的电解液,静置2~4h后进行初充电,初充电用1.251的电流连续充电60h,当充电至48h时,应补加1次蒸馏水(如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初充电量低于上述值时,也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初充电)。充电结束后,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士0. 010) g/cm(30℃)。
带电解液出厂的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和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不进行初充电,先以110的电流连续放电到两单体蓄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为1.75V止,该次放电不计入容量循环次数。5.8.3在以后的充放电循环中使用的普通充电是采用恒定电压充电,充电电压为(5.00士0.10)V,充电时间为15h。第5次充电结束前4h应补水,充电结束后应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士0.010)g/cm3(30℃)。带电解液出厂的少维护和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不补水,不调整电解液密度。5.8.4每次充电结束后,静置1h,以I1o的电流连续放电到两单体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75V止。记录放电时间T和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电解液温度t。放电时间T应按式(1)校正为基准温度30℃的放电时间T。。
T。 = 1+ 0. 008(t - 30)
式中;T。一一校正后的放电时间,h;T 被测得的放电时间,h,
t—放电终止时蓄电池电解液温度,℃,0.008--温度系数。
5.8.5蓄电池在基准温度30℃时的容量C按式(2)计算。CIXT.
5.8.6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5士5)℃。5.9著电池液密性试验
将充足电的蓄电池静置0.5h后平放(注液口向下)、侧放、倒放各10min,不得渗漏电解液。5.10照度试验
按GB/T7957—87的3.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1)
5. 11自动断电装量性能试验
将灯泡点亮,旋松灯圈使灯泡熄灭,按动灯面玻璃中心,按紧放松500次,每次放松后应立即断电。5.12跌落试验
按GB/T7957—87的3.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7
5.13电缆拔脱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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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7957-87的3.10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5.14蕃电池寿命试验
5.14.1蓄电池先按5.8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应列入寿命总次数内。
5.14.2按下列要求进行充放电循环:以(5.00士0.10)V的恒定电压充电12h,静置1h,再以表1规定的灯泡额定电流放电11h或其中任何-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75V止。少、免维护矿灯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可按产品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进行。5.14.3蓄电池寿命试验时,每逢25次做次容量检查。容量检查按下述规定进行:以1.2511.电流充电15h,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010)g/cm(30℃),静置1h,以l电流连续放电至其中-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75V为止。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以(5.00士0.10)V的恒定电压充电15h,或按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压充电,不调整电解液密度。放电条件与上述相同,所得容量按式(1)、(2)计算。
5.14.4试验所得容量低于C1.的80%者应按上述方法重复试验,如3次试验均未达到C1的80%,则作为寿命终止。
5.14.5试验时补液周期,普通矿灯蓄电池应不少于10次循环,少维护矿灯蓄电池应不少于50次循环,免维护矿灯蓄电池试验过程中不补液。5.15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7.3和7.4的条件下存放,贮存期满后,应按5.8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5.16蓄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5.16.1经5.8试验合格的少、免维护矿灯蓄电池,以I1o的电流连续放电到3.5V或两单体中任何个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降至1.75V正。5.16.2以容量试验时使用的电压值恒定电压充电12h,并收集充电期间蓄电池排出的气体。5.16.3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士5)℃。5.16.4试验用的气体收集装置如图1所示。5.16.5每个蓄电池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试验,当2次测得气体量不大于士10%时,取高值。量簡
蓄电池
图1气体收集装置示意图
5.17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5.17.1将蓄电池浸没于水中,对蓄电池的每一单体以0.21/min的流量充入空气,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5.17.2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土5)℃。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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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出厂检验应按表2试验项目逐进行。6.1.2矿灯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2型式检验
6.2.1凡属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进行1次检验;d)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2.2型式检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试验周期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试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类别序号
试验项目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自动断电检查
充电系统检查
蓄电池极性检查
蕾电池常温气密性检查
蓄电池耐温气密性试验
蓄电池容量试验
蓄电池液密性试验
照度试验
自动断电装置性能试验
跌落试验
电缆拔脱试验
蓄电池寿命试验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注:符号“√\表示应进行本项试验,符号“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表示本项试验不进行。
检验类别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
试验周期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月1次
每年1次
每年1次
每年1次
每年1次
6.2.3型式检验抽样检查按GB/T2829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的分组、检验顺序、抽样方案、判别水平等应符合表3的规定。
顺序号
MT 26 -- 1998
表3型式检验的分组、检验顺序、抽样方案和判别水平试验项目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充电系统检查
蓄电池极性检查
自动断电检查
蕾电池常温气密性检查
蓄电池耐温气密性试验
蓄电池容量试验
蓄电池液密性试验
照度试验
自动断电装置性能试验
跌落试验
电缆拔脱试验
蕾电池寿命试验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气体析出量试验
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抽样方案
判别水平
样本大小判定数组
Ac=1 Re=-2
n - n 5
Act—0 Re =2
Ac2-1 Rc22
n n2 5
Aci=0 Rei=3
Ac2=3 Re2 =4
Ac=0 Re=l
Ac=0 Re=l
Ac--0 Re=1
6.2.4进行型式检验时,应按表3中规定的试验组,从头至尾按顺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进行。最后按试验组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总数,并按GB/T2829-—87的4.11判定每个试验组是否合格。型式检验合格必须是所有试验组都合格,否则就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蕃电池槽正面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a)产品型号;
b)注册商标;
c)制造厂名;
d)蕃电池极性标志。
7.1.2在矿灯适当部位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a)防爆标志“Exsl”和防爆合格证号;b)生产许可证号;
c)煤安标志\MA\及其准用证号;d)生产日期。
7.2包装
7.2.1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a)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b)出厂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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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外形尺寸(mm×mm×mm):长×宽×高;d)毛重,kg,
e)“小心轻放”“怕湿”“禁止滚翻”等字样或标志,其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f)制造厂名和厂址;
g)生产许可证号。
7.2.2随同每箱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如下: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7.3运输
矿灯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防摔掷、翻滚、重压。7.4存
矿灯应贮存在室温0~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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