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556-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C/T 556-1994
中文名称:磨碎E玻璃纤维
标准类别:建筑材料行业标准(JC)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9-29
实施日期:1995-01-01
作废日期:2005-07-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玻璃纤维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建材>>陶瓷、玻璃>>Q36玻璃纤维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556-94
磨碎E玻璃纤维
1994-09-29发布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准授各卖行业料免费
199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磨碎E玻璃纤维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C/T556-94
本标准规定了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由E玻璃纤维经碾而成的磨碎纤维。2
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549钠钙硅铝硼玻璃化学分析方法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2828
GB5434纺织玻璃纤维术语定义
GB7690.5纺织玻璃纤维连续纤维纱和定长纤维纱纤维平均直径的测定GB9914纺织玻璃纤维可燃物含量的测定GB11966纺织玻璃纤维含水率的测定3术语
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及定义按GB5434的规定。4.产品分类
4.1产品规格
磨碎E玻璃纤维的产品规格见表1。表1
产品分类
产品代号
4.2其他产品规格
由供需双方商定
4.3产品代号
磨碎纤维的代号为:
a.E,表示无碱玻璃;
EMF-2001
EMF-2501
EMF-3001
EMF-2001
EMF-2501
EMF-300I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4-09-29批准偶联剂型
EMF-200 I (C)
EMF-250I(C)
EMF-300I (C)
EMF-200I(C)
EMF-250I(C)
EMF-300I(C)
1995-05-01实施
b.MF:表示磨碎纤维,
JC/T556-94
“_”后数字:表示纤维长度代号,罗马数字表示纤维的直径代号,(C):表示偶联剂型磨碎纤维。
例1:一般型EMF-2001
例2:偶联剂型EMF-200I(C)
5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
磨碎E玻璃纤维呈白色或灰白色,不得有污迹和杂质,同一批磨碎纤维的外观色泽应基本一致。5.2理化性能
磨碎E玻璃纤维的碱金属氧化物含量、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含量、浸润剂含量见表2。
产品分类
一般型
偶联剂型
6试验方法
产品代号
EMF-2001
EMF-2501
EMF-3001
EMF-2001
EMF-250I
EMF-300I
EMF-2001(C)
EMF-2501(C)
EMF-3001(C)
EMF-200I(C)
EME-2501 (C)
EMF-300I(C)
6.1试验环境
减金属氧化
平均直径
物含量,%
12.5±2.5
12.5±2.5
平均长度
81.0~110.0
51.0~80.0
30.0~50.0
81.0~110.0
51.0~80.0
30.0~50.0
81.0~110.0
51.0~80.0
30.0~50.0
81.0~110.0
51.0~80.0
30.0~50.0
6.1.1试验室标准环境:温度为20士3℃,相对湿度为62%~68%。6.1.2在非标准环境下试验时,应注明试验室的温度和相对湿度。6.2外观质量
目测检验。
6.3碱金属氧化物含量
按GB1549的规定。
6.4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
按GB7690.5的规定。
6.5含水率
按GB11966的规定。
多类准行业料
含水率
偶联剂
含量,%
漫润剂
含量,%
6.6偶联剂含量、没润剂含量
按GB9914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JC/T556-94
磨碎E玻璃纤维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纤维平均直径、平均长度、含水率、偶联剂含量、浸润剂含量。7.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各项,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7.2抽样方案
7.2.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规格、同一生产过程的一定数量的产品(包)为一批。7.2.2按GB2828规定的一般检查水平Ⅱ,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从提交的检查批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产品为样本,可接受质量水平AQL值由供需双方商定。7.3判定规则
7.3.1外观质量应符合5.1条规定,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5.2条规定。理化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如检验结果中有-项不合格时,应从双倍数量的包装件中重新取样,并以双倍的试样对该项指标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作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7.3.2根据商定的AQL值,按GB2828一般检查水平1、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批的判定。7.3.3用户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抽样及试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检验,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于发货之日起4个月内向生产厂进行交涉。7.3.4供需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由仲裁机构按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和判定。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与包装
8.1.1磨碎E玻璃纤维必须用牢固的塑料袋包装,袋口扎紧,再装入纸箱或纸桶内,每一箱或桶内净质量25kg。
8.1.2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a.
标准号
生产厂名称:
产品代号
质量,
偶联剂种类;
检验专用章,
生产日期。
包装箱外必须标明:
标准号,
生产厂名称,此内容来自唯久标准下载网
产品名称及代号:
质量:
生产日期;
标志按GB191规定的怕湿”图示。8.2运输与贮存
JC/T556-94
磨碎E玻璃纤维应采用干燥有篷的交通工具运输。贮放在干燥、通风的房屋内。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归口本标准由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陆强、毕鸿章、李淑晶。准换换
客远准标业格
(京)新登字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
行业标准
磨碎E玻璃纤维
JC/T556—9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话: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印张1/2字数7千字1995年6月第一版 1995年6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
标目2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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