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175-200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NY 5175-2002
中文名称:无公害食品 龙眼
标准类别:农业行业标准(NY)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2-07-25
实施日期:2002-09-01
作废日期:2005-03-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无公害
食品
龙眼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食品技术>>水果、蔬菜及其制品>>67.080.10水果及其制品
中标分类号:农业、林业>>经济作物>>B31瓜果、蔬菜种植与产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4658
页数:6
标准价格:8.0
出版日期:2004-04-18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龙眼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鲜龙眼。
标准内容
ICS 67. 08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5175--2002
无公害食品
2002-07-25发布
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NY5175200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福建省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果生产技术指导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宇、谢德芳、徐志、袁宏球、江俊、邹以强、陈东奎。248
1范围
无公害食品龙眼
NY 5175--2002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龙眼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鲜龙眼。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推,然而,鼓励根据本标推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9.11
GB/T 5009. 12
GB/T 5009.15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GB/T 5009. 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
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8855
GB14875食品中辛硫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食品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14878
GB/T14929.6大米和柑桔中喹硫磷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 17331
GB/T 17332
3要求
3.1感官要求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果实无裂果、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常气味和滋味,基本上无病虫害。3.2
卫生要求
无公害食品龙眼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249
NY 5175—2002
砷(以As计)
铅(以Pb计)
(以Cd计)
乘(以Hg计)
氟(以F\计)
多菌灵(carhendazim)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氟氟氰菊酯(cyhalothrin)
氰氰菊酯(cypermethrin)
敌百虫(tricblorfon)
敌敌畏(dichlurvos)wwW.vv99.Net
死蝉(chlorpyrifos)
唑硫磷(quinalphos)
辛硫磷(phoxim)
二氧化硫(sulfur dioxide)
表1无公害食品龙眼卫生指标
注:其他安全卫生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的检测
将样品置于自然光下,用目测法检测魔烂、霉变、外物污染、病虫害等。4.2卫生指标
4.2.1砷的测定
按照GB/T5009.11执行。
4.2.2铅的测定
按照GB/T5009.12执行。
4.2.3镉的测定
按照GB/T5009.15执行。
4.2.4汞的测定
按照GB/T5009.17执行。
4.2.5舞的测定
按照GB/T5009.18执行。
4.2.6多菌灵的测定
按照GB/T5009.38规定执行。
4.2.7百菌清的测定
按照GB14878规定执行。
4. 2. 8氨氯氰药酯、氯氰药酯的测定按照GB/T17332规定执行。
4.2.9敌百虫、敌敌、毒死蜱的測定250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按照GB/T17331规定执行。
4.2.10喹硫磷的测定
按照GB/T14929.6规定执行。
4.2.11辛硫磷的测定
按照GB/T14875规定执行。
4.2.12二氧化硫的测定
按照GB/T5009.34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时采收的龙眼作为一个检验批次。5.2抽样方法
按GB/T8855规定执行。
5.3检验分类
5.3.1型式检验
NY 5175—2002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推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5.3.2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包装、标志等要求,卫生指标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选测,检验合格方可交收。5.4判定规则
5.4.1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感官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果重计算。每批受检样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5.4.2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一次,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标志
按GB7718的规定执行。
7包装、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包装物应清洁、牢固、透气性良好、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7.2运输
7.2.1运输工具应通风良好,卫生条件良好,无毒、无不良气味。7.2.2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7.3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通风,应有防晒、防雨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存。251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