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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楚武王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县令为一县之长,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 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内地的县逐渐增多,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40郡之多.汉时不断增立新郡,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国指诸侯王国 ,武帝以后 ,国的地位相当于郡.一郡所统之县,一般约为20县上下,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县之下置有乡、亭、里 .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汉景帝时改名太守,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 、右尉各一人.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
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