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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897-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B/T 5897-1991

中文名称:防爆桥式起重机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1-10-19

实施日期:1992-10-01

作废日期:20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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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防爆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机械>>通用机械与设备>>J80起重机械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被JB/T 5897-2006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页数:7 页

标准价格:12.0

出版日期:1992-10-0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起重机运输机械研究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桥式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及检验规则等内容。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防爆桥式起重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JB5897-91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桥式起重机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及检验规则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工作的防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2引用标准
GB700碳素结构钢
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 3836. 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3836.2
GB 3836. 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隔爆型电气设备*d”
增安型电气设备\e”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GB 3836.4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3836. 5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3836.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 3836. 8
起重机橡胶缓冲器
GB 7592
GB8918
通用桥式起重机
,限界尺寸
优质钢丝绳
GB/T14405通用桥式起重机
正压型电气设备\p”
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充砂型电气设备“g”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防爆铜合金工具安全性能检验规程ZB K35 005
注:在GB/T14405中已引用的标准,本标准全部引用,不再重复。3起重机分类
3.1起重机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型式及基本参数3.1.1起重机按使用环境分为二类:1类:矿用起重机;
I类:工厂用起重机;
Ⅱ类起重机,按电气设备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A、B、C三级,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4四组(见表1)。起重机的类别级别(即防爆级别)根据危险物质的分级来选择,以I、IA、IB、IC表示(IC级含乙炔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3.1.2起重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及有热源的机械设备,其许的最高表面温度:对I类起重机可能堆积煤尘时为十150C;采取措施防止堆积时,则为+450C。对1类起重机须符合表1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1-10-19批准360
1992-10-01实施
温度组别
JB 5897—91
充许最高表面温度,(
注:①)起重机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系参照防爆电气设备GB3836.1中第3章的规定。温度组别是根据使用环境危险物质的分级(参见GB3836.14的附录A),按表1选择。②不是逐台进行温度试验的设备,其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对于T1、T2组,不得高于表1规定值减10C;对于T3、T4组,不得高于表1规定值减5C
3.1.3起重机的结构型式为桥式双梁结构,见下图。p
起重机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根据危险区分类进行选择。防爆型式可以是隔爆型、复合型或其他防爆型式。型式及代号应符合GB3836.1~3836.8的规定。3.1.4起重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Www.vV99.net
额定起重量G,
工作级别
起重机跨度S
起升高度H
小车运行
起重机运行
m/inin
注:①起重机不设副钩。必须设副钩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②)钢丝绳卷入速度不得超过16m/min。3.2起重机标记
3.2.1型号表示方法
0. 2~0. 8
≤16(C级时≤10)
3.2.2标记示例
工作级别
起重机跨度,m
额定起重量,
JB 5897--91
代号、“桥爆”二字拼音字首
起重量10t,跨度为22.5m,工作级别A3的防爆桥式起重机,标记为:起重机QB10-22.5A3JB5897--91
3.3限界尺寸
起重机的最大限界尺寸应符合GB7592中规定的限界尺寸。4技术要求
除下列补充要求外,其余按GB/T14405的有关内容(其中第4.2.3和4.2.4条例外)执行。4.1环境条件
4.1.1起重机一般在室内工作(室外工作时供需双方协商),工作环境温度为20~十40C。工作环境气压为0.08~0.11MPa。
4.1.2起重机使用环境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4.1.3起重机适用的防爆危险区域为1类区域或2类区域。注:1类区域:在正常操作时,有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区域。2类区域:在正常操作时,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和空气合物.即使出现亦仅仅短时间存在的区域。4.2使用性能
4.2.1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1条和用户在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4.2.2起重机的静态刚性规定为,由起重量和小车自重在主梁跨中引起的垂直静挠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对A3级,≤S/700;
对A4级,≤S/800。
4.3材料
4.3.1起重机金属结构重要构件(主梁、端梁、小车架等)的材质,碳素结构钢不低于GB700规定的Q235-B;低合金结构钢不低于GB1591规定的16Mn。4.3.2铭牌和吨位牌须用黄铜或不锈钢板制造,其厚度:铭牌应不小于1mm,吨位牌应不小于3mm。4.3.3当防爆级别为IC级时,车轮踏面及轮缘部分应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其他材料制造。
4.3.4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及限位开关上的小磁轮应采用铜材制造,ⅡC级时,牵引线应采用不锈钢丝绳。
4.4主要零部件
4.4.1制动器制动轮应制成隔爆型。4.4.2缓冲器应选用符合GB6164.2要求的橡胶缓冲器,表面电阻不大于10\Q。4.4.3
于2°。
卷简及吊钩滑轮组的设计,宜使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钢丝绳偏离螺旋槽两侧的角度不大当防爆级别为Ⅱ(级时,吊钩宜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4.4.5钢丝绳宜选用符合GB8918要求的优质钢丝绳,且应有可靠的润滑。4.4.6起重机不应采用开式齿轮传动。362
4.5电气设备
JB589791
电气设备除选用具有出厂合格证及防爆检验合格证的防爆产品外,还应符合以下的要求:4.5.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GB3836.1的规定,其性能应满足用户提出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的要求。
4.5.2起重机的操纵方式一般为地面操纵,必须在司机室内操纵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有关要求。4.5.3起重机的大、小车馈电应采用电缆导电。电气设备之间的连线,都需用橡套铜芯多股圆电缆。大车电缆导电的电源电缆应采用带-芯接地芯线的四芯电缆。4.5.4配线采用铜芯多股的橡套圆电缆,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必要时可设防爆分线盒。4.5.5起重机上所有的防爆电气设备引入装置,都应采用电缆密封圈式引人装置,每一个引人装置只允许引人根橡套圆电缆。
4.6安全
4.6.1起重机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在起动和制动过程中应平稳,应能避免车轮打滑及产生目视可见的火花。
4.6.2起重机在工作过程中,应使钢丝绳始终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钢丝绳工作表面不应有断丝现象。4.6.3起重机宜装防爆型的起重量限制器;设有司机室的进口处应装设防爆型的门开关;必要时,起升机构应设第二制动器
4.6.4起重机轨道必须可靠接地。轨道宜采用焊接式,否则,接头处两轨道的横向位移和高低差,均不得大于0.5mm,正常接头的缝隙不大于1mm。轨道和车轮接触面应保持不锈蚀,而且接触良好,避免因锈蚀而产生火花、
4.6.5电气系统应设短路保护。
4.6.6在工作和运行中容易与别物碰撞的吊钩滑轮组上,在滑轮侧板两外表面应标出警告字样,如“禁止触地、碰撞”等。
4.6.7起重机维修所采用的工具为防爆T具,其安全性能应符合ZBK35005的规定。5试验
按GB/T14405的有关内容执行。
6检验规则
除下列补充要求外,其余按GB/T14405的有关内容执行。6.1出厂检验:出厂起重机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是取得“防爆合格证的定型产品。按起重机设计图样核查防爆电气设备的型号、级别和温度组别,并检查其安装的正确性。6.2型式检验
6.2.1正常生产时,抽试的起重机按生产总量不得少于表3规定的数量。表3
年生产总量
抽试数量
每年1台
6.2.2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15
每年2台
6.2.3检查起重机的运行状况应符合第1.6.1条的要求,目测有无火花产生时.应在无光照条件下以人的正常视力观察为准。
6.2.4按有关防爆型式专用标准试制的电气设备,须送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程序按GB3836.1第六篇《检验》的规定进行。363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B 5897—91
除下列补充要求外,其余按GB/T14405的有关内容执行。7.1起重机标志
7.1.1在起重机主梁跨中居外位置应设置明显的吨位牌,并可另设置产品质量等级标志。在吨位牌上应标出:
额定起重量;
制造厂名和厂标、商标(如有时)。在小车或司机室(如有时)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起重机铭牌,铭牌上的内容有:起重机名称;
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
起重机型号或标记;
防爆标志。顺序标明防爆型式、类别级别、温度组别等;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
制造厂名。
7.1.3在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须设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小型防爆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可采用标志牌铆在或焊在外壳上,也可采用凹纹标志。8保证期
制造厂应保证所供应的起重机,在用户妥善保管和合理安装、正确使用的条件下,自使用日算起12个月内,但不超过自发货日算起18个月内能正常工作。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大连起重机器厂负责起草,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玉安、王希春、吴克利、祝庆军、田志新。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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