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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840年以前各朝代的商业活动.它经历了发生、发展的漫长过程,表现出它的阶段性和各时期的特点.
商业是由物物交换演进而来,最初的交换发生在氏族部落之间.传说舜“贩于顿丘”,交换操于部落首领之手.大约夏代已有商业活动,商代转盛.商亡后,其遗民仍以贸易为业,“商业”一词或源于此.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商业主要由官府控制经营,交易最早是在统治者居住的城邑内,所谓“宫中三市”,“国中列廛”,主要为剥削阶级消费服务.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还不占重要地位.
封建社会商业的发展 进入封建社会,小生产者有“余粟”、“余帛”出售者渐多,商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战国时期商业有较大发展.秦汉建立统一大帝国,商人往来四方,调剂余缺,沟通有无,条件更为有利;部分赋税货币化(人口税),也有促进作用.汉代,在政治中心和交通要道形成长安(今陕西西安市)、洛阳、临淄(今山东淄博市东北)、宛(今河南南阳)、邯郸、成都六大都会,并有三十几个商业行业.竹木、铜铁、牛马、裘革、珠玉、犀象等地方特产都赖商业流通.农村开始兴起定期集市.商业由城市逐渐深入农村,是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一个标志.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分裂,战争频繁,生产破坏,赋税有实物化倾向,商业一度逆转.
[明代杭州北关夜市(选自《海内奇观》)]
隋唐时代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生产恢复,商业复见发展.中唐以后,开发江南,两税法扩大了货币征收范围,商业更见繁荣.长安、洛阳已有一百多个商业行业.农村墟集、草市日益增多.南方城乡贸易前进的步伐尤快,在五代纷争时期仍继续发展.
宋代中国封建经济达到一个高峰,商业发展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传统的以土特产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开始变化,增加了生活用品和手工业品的比重.盐铁以外,粮、丝绸、麻布、茶、瓷器等均成大宗,并有众多小商品充盈市场,已有“三百六十行”之称.城市商业的形制大为改观:西周以来的坊市制被打破,临街随处可以设肆为市;出现沿街叫卖的流动商业,有些城市并出现夜市.农村墟集、草市大量增加,有些已有固定性店铺,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新兴的市镇.市镇的出现开辟了新的一级的地方市场,一些工商业户脱离农业,形成市镇经济.商业除调剂余缺、沟通地区间经济联系外,在联系生产与消费方面的作用增大,与人民日常生活的关系更趋密切,这是商业发展的又一标志.
明清时期,商业又有进一步发展.城市空前繁荣.不少城镇,或因有较发达的手工业,或因有大量商品集散,成为区域性的经济中心,如苏州、杭州、汉口等.在大运河沿岸,有十几个商业发达的城市兴起.市镇数目激增,太湖流域尤为突出.农村定期集市缩短集期,不少地方出现谷市、丝市、猪市、药市等专业性市场.古代的驵侩、牙人,唐宋以来的邸店、飞钱等,至此已形成比较完备的牙行、货栈、票号、钱庄.唐宋以来的行、团等商人组织,发展为具有一定设备和规模的会馆、公所.这些,都标志着商业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古代商业长期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以小生产者的剩余产品为主要交易内容,从贱买贵卖中获取利润.明清时期,经济作物有较大发展,手工业品增多,商业资本也开始向生产领域渗入.它主要采取向小生产者预购、订货、贷款以至包买商等形式;也有部分商人投资开矿和设立手工作坊;前店后厂的商业加工形式更为普遍.也有商人租地经营商业性农业.在此基础上,有些行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这些,又标志着古代商业在质的方面的变化.
商人和抑商政策 西周时“工商食官”,生利的商业由大贵族以官府名义经营,有极大的垄断性.春秋后期,下级贵族和非贵族出身的自由商人兴起,与新兴地主一起反对旧制度,“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由于封建政权在争夺农民上同大商人有矛盾,农民弃农经商严重影响政府的赋税,在战国中后期产生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汉初行贱商令,但主要还只是从政治上贬低商人.因弛山泽之禁,富商大贾兴,“役财骄溢”,汉武帝时乃以“算缗”整治大商人,旋即实行盐铁等专卖,以及均输和平准等措施.这对限制商业资本的过分侵夺和保护小农生产有一定的作用.而发展官营商业,限制私营商业,遂成为历代封建政权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清代北京王麻子刀剪铺]
在这种政策下,商人发生分化.一些富商大贾参与专卖和官营商业,成为特权商人,乃至跻入统治阶级行列,形成官商分利的局面.民间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商业活动,主要由中小商人经营.大商人又多以余利兼并土地,或放债取息;地主也参与商业活动,形成商人、地主、高利贷者“三位一体”,成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一个特征.明清以来,拥资百万两、千万两的大商人资本兴起,并形成徽商、山陕商、海商、粤商等大商帮.他们很多是经营专卖品和供应皇朝物资起家,与封建政权关系密切.而后期逐渐参与生产的商业资本,则多半是来自没有特权的中小商人.这样,自汉以后,抑商政策实际已弛废;有些限制也主要是防止农民弃农经商,如明初规定农民可穿绸,商人不许穿绸等.明代起,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和学者,也提出“厚商”、“资商”的主张,以“市者,商贾之事”,反对官府参与、干涉.
中国1840年以前各朝代的商业活动.它经历了发生、发展的漫长过程,表现出它的阶段性和各时期的特点.
商业是由物物交换演进而来,最初的交换发生在氏族部落之间.传说舜“贩于顿丘”,交换操于部落首领之手.大约夏代已有商业活动,商代转盛.商亡后,其遗民仍以贸易为业,“商业”一词或源于此.在中国奴隶社会中,商业主要由官府控制经营,交易最早是在统治者居住的城邑内,所谓“宫中三市”,“国中列廛”,主要为剥削阶级消费服务.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还不占重要地位.
封建社会商业的发展 进入封建社会,小生产者有“余粟”、“余帛”出售者渐多,商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战国时期商业有较大发展.秦汉建立统一大帝国,商人往来四方,调剂余缺,沟通有无,条件更为有利;部分赋税货币化(人口税),也有促进作用.汉代,在政治中心和交通要道形成长安(今陕西西安市)、洛阳、临淄(今山东淄博市东北)、宛(今河南南阳)、邯郸、成都六大都会,并有三十几个商业行业.竹木、铜铁、牛马、裘革、珠玉、犀象等地方特产都赖商业流通.农村开始兴起定期集市.商业由城市逐渐深入农村,是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一个标志.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分裂,战争频繁,生产破坏,赋税有实物化倾向,商业一度逆转.
[明代杭州北关夜市(选自《海内奇观》)]
隋唐时代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生产恢复,商业复见发展.中唐以后,开发江南,两税法扩大了货币征收范围,商业更见繁荣.长安、洛阳已有一百多个商业行业.农村墟集、草市日益增多.南方城乡贸易前进的步伐尤快,在五代纷争时期仍继续发展.
宋代中国封建经济达到一个高峰,商业发展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传统的以土特产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开始变化,增加了生活用品和手工业品的比重.盐铁以外,粮、丝绸、麻布、茶、瓷器等均成大宗,并有众多小商品充盈市场,已有“三百六十行”之称.城市商业的形制大为改观:西周以来的坊市制被打破,临街随处可以设肆为市;出现沿街叫卖的流动商业,有些城市并出现夜市.农村墟集、草市大量增加,有些已有固定性店铺,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新兴的市镇.市镇的出现开辟了新的一级的地方市场,一些工商业户脱离农业,形成市镇经济.商业除调剂余缺、沟通地区间经济联系外,在联系生产与消费方面的作用增大,与人民日常生活的关系更趋密切,这是商业发展的又一标志.
明清时期,商业又有进一步发展.城市空前繁荣.不少城镇,或因有较发达的手工业,或因有大量商品集散,成为区域性的经济中心,如苏州、杭州、汉口等.在大运河沿岸,有十几个商业发达的城市兴起.市镇数目激增,太湖流域尤为突出.农村定期集市缩短集期,不少地方出现谷市、丝市、猪市、药市等专业性市场.古代的驵侩、牙人,唐宋以来的邸店、飞钱等,至此已形成比较完备的牙行、货栈、票号、钱庄.唐宋以来的行、团等商人组织,发展为具有一定设备和规模的会馆、公所.这些,都标志着商业发展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古代商业长期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以小生产者的剩余产品为主要交易内容,从贱买贵卖中获取利润.明清时期,经济作物有较大发展,手工业品增多,商业资本也开始向生产领域渗入.它主要采取向小生产者预购、订货、贷款以至包买商等形式;也有部分商人投资开矿和设立手工作坊;前店后厂的商业加工形式更为普遍.也有商人租地经营商业性农业.在此基础上,有些行业中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这些,又标志着古代商业在质的方面的变化.
商人和抑商政策 西周时“工商食官”,生利的商业由大贵族以官府名义经营,有极大的垄断性.春秋后期,下级贵族和非贵族出身的自由商人兴起,与新兴地主一起反对旧制度,“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由于封建政权在争夺农民上同大商人有矛盾,农民弃农经商严重影响政府的赋税,在战国中后期产生了“重农抑商”的思想和政策.汉初行贱商令,但主要还只是从政治上贬低商人.因弛山泽之禁,富商大贾兴,“役财骄溢”,汉武帝时乃以“算缗”整治大商人,旋即实行盐铁等专卖,以及均输和平准等措施.这对限制商业资本的过分侵夺和保护小农生产有一定的作用.而发展官营商业,限制私营商业,遂成为历代封建政权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清代北京王麻子刀剪铺]
在这种政策下,商人发生分化.一些富商大贾参与专卖和官营商业,成为特权商人,乃至跻入统治阶级行列,形成官商分利的局面.民间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商业活动,主要由中小商人经营.大商人又多以余利兼并土地,或放债取息;地主也参与商业活动,形成商人、地主、高利贷者“三位一体”,成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的一个特征.明清以来,拥资百万两、千万两的大商人资本兴起,并形成徽商、山陕商、海商、粤商等大商帮.他们很多是经营专卖品和供应皇朝物资起家,与封建政权关系密切.而后期逐渐参与生产的商业资本,则多半是来自没有特权的中小商人.这样,自汉以后,抑商政策实际已弛废;有些限制也主要是防止农民弃农经商,如明初规定农民可穿绸,商人不许穿绸等.明代起,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和学者,也提出“厚商”、“资商”的主张,以“市者,商贾之事”,反对官府参与、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