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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随机抽样检验哪些内容

2019-04-20

门窗随机抽样检验哪些内容
优质解答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建质字[2002]5号文《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门窗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门窗抽样检验工作的贯彻实施具体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北海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金属及塑料类建筑外门、外窗的检验.
第三条 建筑工程门窗的下列性能指标必须复验:
1、铝合金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铝合金型材壁厚(受力杆件).
2、塑料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角强度(窗框、窗扇).
3、彩色涂层钢板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
4、其它种类门窗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条 检验依据
当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已根据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形式、层数、
高度及使用和安全要求注明了门窗的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等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门窗的检验结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设计未提要求的,按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只对各项性能指标进行等级判定,并将此判定结果提供给设计单位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所提要求低于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按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判定.门窗检验的主要标准:
GB7106-86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7107-86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7108-86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13685-92建筑外门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13686-92建筑外门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5237.-5237.5-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
GB11793.3-89 PVC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试验方法.
如国家、行业颁布或更新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抽样数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5.1.5、5.1.6条的规定执行:
5.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
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一个检验批.
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一个检验批.
5.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具体抽样数量必须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四方协商,并报北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抽样方法:
1、门窗样品的抽取应在工程项目现场抽样,并实行见证取样,送北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建筑门窗生产厂家应对抽取的样品窗加做检验用外框(木框或型材框),外框必须与窗框紧密接触,且宽度一致,每边紧固螺钉一般不少于6颗.
3、检验用型材由生产厂家从工程门窗同型材中截取样品并送检.
第七条 试件要求
1、试件应为生产厂准备出厂的产品,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
2、试件镶嵌条件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如设计或施工方面对镶嵌工序无指定要求时,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
如确因玻璃质量或镶嵌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在检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的玻璃破碎现象时,应重新镶嵌,再行检测.
3、试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油饰、装修完好.
第八条 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取三樘窗的最小值进行分级判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门窗必须先检验后安装.即门窗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到工程项目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管理科及北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建质字[2002]5号文《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门窗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门窗抽样检验工作的贯彻实施具体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北海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金属及塑料类建筑外门、外窗的检验.
第三条 建筑工程门窗的下列性能指标必须复验:
1、铝合金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铝合金型材壁厚(受力杆件).
2、塑料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角强度(窗框、窗扇).
3、彩色涂层钢板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
4、其它种类门窗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条 检验依据
当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已根据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形式、层数、
高度及使用和安全要求注明了门窗的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等各项性能指标要求的,门窗的检验结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设计未提要求的,按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只对各项性能指标进行等级判定,并将此判定结果提供给设计单位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所提要求低于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按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判定.门窗检验的主要标准:
GB7106-86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7107-86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7108-86建筑外窗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13685-92建筑外门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13686-92建筑外门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5237.-5237.5-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
GB11793.3-89 PVC塑料窗力学性能,耐候性试验方法.
如国家、行业颁布或更新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抽样数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5.1.5、5.1.6条的规定执行:
5.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
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100樘也应划分一个检验批.
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一个检验批.
5.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具体抽样数量必须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四方协商,并报北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抽样方法:
1、门窗样品的抽取应在工程项目现场抽样,并实行见证取样,送北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建筑门窗生产厂家应对抽取的样品窗加做检验用外框(木框或型材框),外框必须与窗框紧密接触,且宽度一致,每边紧固螺钉一般不少于6颗.
3、检验用型材由生产厂家从工程门窗同型材中截取样品并送检.
第七条 试件要求
1、试件应为生产厂准备出厂的产品,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
2、试件镶嵌条件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如设计或施工方面对镶嵌工序无指定要求时,须按照有关标准进行.
如确因玻璃质量或镶嵌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在检验过程中发生不正常的玻璃破碎现象时,应重新镶嵌,再行检测.
3、试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油饰、装修完好.
第八条 水密性和抗风压性能,取三樘窗的最小值进行分级判定.
第九条 建筑工程门窗必须先检验后安装.即门窗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到工程项目上.
第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管理科及北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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