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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乙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物;(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工容器制造场订立买卖合同。约定:(1)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2)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

2019-11-27

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乙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物;(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工容器制造场订立买卖合同。约定:(1)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2)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贷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场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截止2006年4月1日,共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6年5月甲在车祸中丧身。化工容器制造场向A公司索要余款。A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1)合同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A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甲的个人所为;(2)甲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特种反应炉子包含在甲个人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其所欠的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化工容器制造场遂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甲以A公司名义所定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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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A公司成立前,甲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A公司追认。A公司成立后,接收了合同项下的特种反应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甲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标的的验收以及甲以A公司名义付款、出具欠条等行为表明成立后的A公司已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化工容器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A公司已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自应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A公司主张该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 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A公司成立前,甲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A公司追认。A公司成立后,接收了合同项下的特种反应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甲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标的的验收以及甲以A公司名义付款、出具欠条等行为表明成立后的A公司已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化工容器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A公司已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自应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A公司主张该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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