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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3799-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 3799-1999

中文名称:食品添加剂’鸟苷酸二钠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已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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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食品 添加剂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与食用香料>>X42合成食品添加剂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原标准号GB/T 10796-1989;被QB/T 2846-2007代替

采标情况:FCC Ⅲ-1981,NEQ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标准价格:8.0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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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 10796—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Food additive
Disodium5-guanylate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5’一鸟苷酸二钠的技术内容。QB3799-1999
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糖质为原料,发酵法直接生产或从酵母中提取出核糖核酸,经核酸酶Pi酶解、分离、精制而成的5”-鸟苷酸二钠。2引用标准
GB602化学试剂
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GB603化学试剂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GB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3产品分类
3.1本品分为优级、一级两种规格。3。2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化学名称:5”-鸟苷酸二钠(disodium5'-guanylate)结构式:
KO,PoH,
分子式:C1oHi2NsNa2O:PxH0
分子量(以无水计):407.19(按1985年国际原子量)4技术要求
4。1外观和感官要求
本品为白色、类白色结晶,或白色粉末,具有特殊鲜味。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不溶于乙醚。
4.2理化指标
见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10796—1989
含量,%
干燥失重,%
紫外吸光(250/260)
度比值(280/260)
其他氨基酸
铵盐(NH)
砷(As),%
重金属(以Pb计),%
其他核苷酸
试验方法
0.94~1.04
0.63~0.71
清澈透明
KAOKAca-
0.95~1.03
0.63~0.71
本试验所用水均匀为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5.1鉴别试验
5.1.1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备有10mm石英比色血。5.1.2试剂和溶液:盐酸(GB622):0.01mo1/L溶液。5.1.3试验程序
称取试样0.01g(称准至0.0001g),溶于0.01mo1/L(N)盐酸溶液500ml中,用紫外分光光度计10mm比色血,在220320nm波长下,测定其吸光度。5.1.4结果的处理
若最大吸收值在256土2nm波长处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5.2溶状
称取试样0.1g,溶于10mL水中,在亮光下观察,其溶液应为清澈透明,无肉眼可见杂质。
5.3含量
5.3.1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备有10nm比色血。5.3.2试剂和溶液
盐酸(GB622):0.01mo1/L(N)溶液。5。3.3试验程序
a.准确称取试样5g(称准至0.0001g),用0.01mo1/L(N)盐酸溶液溶解,并稀释至1000mL,此溶液浓度为0.5mg/mL。吸取10mL上述溶液,用0.01mo1/l盐酸溶液稀释至250mL,此溶液即为试样液。b.将上述试样液注入10mm石英比色血,以0.01mo1/L(N)盐酸溶液作空白,于紫外分光光度计260nm波长下,测定其吸光度(A)。5.3.4计算wwW.vv99.Net
-5-鸟苷酸二钠的含量,%;
式中:X-
在260nm波长下,测得样液的吸光度;试样质量,g;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
1990—01—01实施
GB 107961989
-5”-鸟苷酸二钠的比吸光度。
5.3.5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1%。5.4干燥失重
5.4.1仪器
5.4.1.1称量瓶:直径为5cm。
5.4.1.2电热干燥箱:120土2℃。5.4.1.3干燥器:以硅胶作干燥剂。5.4.2试验程序
用烘干之恒重的称量瓶称取试样1g(称准至0.01g),放入120℃干燥箱内烘干4h,取出加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5.4.3计算
Xj=m, -m,
式中:X,
干燥失重,%;
称量瓶质量,g;
烘干前称量瓶加样品的质量,g;烘干后称量瓶加样品的质量,g。5.4.4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2%。5.5紫外吸光度比值
5.5.1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
5.5.2试剂和溶液
盐酸(GB622):0.01mo1/L(N)溶液。5。5.3试验程序
(2)
将试样液(5.3.3a)注入10mm比色血,以0.01mo1/L盐酸溶液作空白,分别测定在波长250nm、260nm、280nm下的吸光度。5.5.4计算
式中:X2
紫外吸光度比值(250/260);
紫外吸光度比值(280/260):
在波长250nm下的吸光度:
一在波长260nm下的吸光度;
一在波长280nm下的吸光度。
5.5.5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1%。5.6其他氨基酸
5.6.1试剂和溶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3)
(4)
1990—01—01实施
GB10796—1989
节三酮(HG3984):0.5%乙醇溶液。5.6.2试验程序
称取试样0.1g,加入三酮溶液1mL,在沸水浴中加热3min。5.6.3结果的处理
若溶液不显色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5.7铵盐
5.7.1试剂与试纸
5.7.1.1氧化镁(HG3—1294)。
5.7.1.2红色石蕊试纸。
5。7.2试验程序
TKAONKAca
称取试样0.1g于小试管中,加50g氧化镁及1mL水,以水湿润红色石蕊试纸放在试管口中,在水浴中加热5min。5.7.3结果的处理
若石蕊试纸不显色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5.8pH
5.8.1仪器:酸度计。
5.8.2试验程序
称取试样1g(称准至0.1g),加20mL水溶解,用酸度计测定其pH值。5.8.3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04pH。5.9砷
称取试样1g(称准至0.1g),加水溶解后,按GB5009.11中的第二法(砷斑法)测定。
5.10重金属
5.10.1试剂和溶液
5。10.1.1冰乙酸(GB676):6%溶液。5.10.1.2硝酸(GB626)。
5.10.1.3硫酸(GB625)。
5.10.1.4盐酸(GB622)。
5.10.1.5饱和硫化氢水:按GB603配制。5.10.1.6铅标准溶液(1mL=0.01mg铅):按GB602配制1mL=0.1mg铅的标准溶液。使用时,准确稀释10倍。5.10.2试验程序
称取试样1g(称准至0.1g),在电炉上缓缓加热灼烧至炭化,放冷,加入硫酸0.5~1mL,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放冷,再加硫酸0.5mL继续蒸干,放入500~600℃高温电炉灼烧,使其完全灰化,放冷,加硝酸2mL及水5mL,置于水浴上蒸干,加6%乙酸2mL及水15mL,微热溶解后过滤,移入一支50mL纳氏比色管中,补加水至25mL。吸取2.00mL铅标准溶液于另一支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6%乙酸溶液2mL,补加水至25mL。同时向上述两管各加饱和硫化氢水10mL,摇匀,置于暗处放置10min。
5.10.3结果的处理
若样品管所呈现的颜色不深于标准管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5.11其他核苷酸
5.11.1仪器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10796—1989
5.11.1.1玻璃层析缸。
5.11.1.2微量注射器(或吸血管)。5.11.1.3吹风机。
5.11.1.4层析滤纸:20cm×40cm。5.11.2试剂与溶液
展开剂:叔丁醇:饱和硫酸铵溶液:0.025mo1/L氨水(3:160:40)。5.11.3试验程序
a.试样液的制备:称取试样0.1g,用水溶解并定容至10mL。b.用微量注射器吸取试样液10μL,点于距层析滤纸底边5cm处,放在展开剂中,用上升法展开30cm,取出凉干(或吹干),在暗室于紫外线(波长约250nm)下观察。
5.11.4结果和处理
若呈现一个斑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6检验规则
6.1产品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质量证明书。6.2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复核。6.3抽样方法:应从每批包装的10%中选取试样,小批量也不得少于3包。抽取的样品应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后,分别装入两个250mL干燥、洁净的广口瓶中,贴上标贴,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取样日期、规格商标、批号及抽样人,一瓶备查,一瓶送化验室分析。6。4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核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出厂。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本品外包装上均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规格、生产日期、商标、批号、净重与保质期,并需注有“食品添加剂”字样。7.2本品采用1kg、5kg两种包装,内包装采用双层塑料袋,外包装采用塑料桶或铁桶。
7.3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7.4本品在运输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7.5本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7.6本品在贮运中禁止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质或有色粉末混装、混运、混贮。
7.7本品自出厂日期起,保质期为六个月。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卫生部食品监督检验所负责归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GB10796—1989
YKAONi KAca-
本标准由广东江门甘蔗化工厂、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穗梅、戴莹、林亚勤、黄干、傅宜泰、田栖静。本标准主要参照采用FCC第3版(1981年)和《日本食品添加物公定书》第5版(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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