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951.1-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B/T 1951.1-1994
中文名称: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4-23
实施日期:1994-12-01
作废日期:2010-10-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质量检验
质量
评定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家具>>Y80家具综合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
页数:10页
标准价格:15.0
出版日期:1994-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阿根、陈孝华
起草单位:上海家具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
提出单位:轻仁业部质量标准司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和评定。
标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木家具
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1951.1-94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质量检验和评定。2引用标准
GB4893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10357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ZBY80002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ZBY80003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3.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3.2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4型式检验
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2检验项目
4.2.1检验项目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与产品有关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4.2.2当产品中出现附录A以外的必须检验项目时,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4.3抽样与组批规则
4.3.1型式检验应采用抽样检验,在母样中编号后随机抽取检验子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4--23批准199412-01实施
QB/T1951.1—94
4.3.2单件产品的母样数不少于20件。从中抽取4件,2件送检,2件封存。4.3.3成套产品的母样数不少于5套。从中随机抽取2套,1套封存,对另一套受检产品应从相同的多件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不根同的产品,应按附录A所列项目,选取能做最多试验项目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各1件送检。4.3.4漆膜理化性能试验的试样一般应在受检产品上直接取得,也可在与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作。试样的规格见GB4893规定。4.4试验方法
4.4.1外观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1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1000mm,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测定值。4.4.2·木材含水率测定
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的误差不大于土2%。木材含水率应在抽样现场(或同一地区)测定。测试部位取试件离地100mm以上,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零件,每一个零件上,任选三个点各测一次,分别求出三个零件上测得的平均值,以其中最大的平均值为该试件的木材含水率测定值。
4.4.3主要尺寸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土0.6mm的3m钢卷尺(或者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或者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定。
4.4.4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对角线上:测量试件中点与基准直线的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4.4.5底脚着地平稳性测定
应采用塞尺。测定时,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测量某一底脚与平板间距离。4.4.6平整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03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将器具放置在试件的被测表面,同时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三个部件,测量0~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距离,以其中一个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4.4.7邻边垂直度测定
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土0.6mm的3m钢卷尺(或钢直尺)。测定时,用钢卷尺(或钢直尺)测量矩形试件的两对角线,其差值即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4.4.8位差度测定
应采用误差不大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测定时,应选择门与框架(或抽展与框架、门与门)相邻两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器具的测量面对另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一个以上部位),当测得都是正(或负)值时,以最大绝对值为位差度测定值;当测得值为正负时,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差度测定值。当设计要求门(或抽屉)与框架相邻两表面间为某一距离值时,应在每次测得的量值上扣除该距离值。
4.4.9分缝测定
QB/T1951.1-94
应采用塞尺进行测量。
抽屉分缝测定时,抽展应紧靠任意一边,测量另一边的最大分缝;门分缝测定时,应测量分缝最大部位,测得最大值即为分缝测定值。4.4.10抽展下垂度、摆动度测定应采用每米误差不大于±0.6mm的9m钢卷尺(或钢直尺)和长度大于700mm、直线度不大于0.2mm的钢尺。测定时,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面上,测量试件在伸出总长的三分之二时,抽面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屉面侧边左右摆动的值。测得的最大值即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测定值。4.4.11理化性能试验
漆膜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试验应符合GB4893规定。4.4.12力学性能试验
4.4.12.1力学性能试验应符合GB10357规定。4.4.12.2软、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测定应分别符合ZBY80002,ZBY80003规定。4.5检验程序
送检试样的检验程序:外观检验、力学性能试验、理化性能试验。4.6检验结果评定
4.6.1不符合技术要求项目的不合格类别评定,应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4.6.2单件产品检验结果若不存在A类不合格项目,其他不合格项目:B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2项,或者B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1项和C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2项,或者C类不合格项目不超过4项时,则评定该型号产品为合格品,否则即为不合格品。4.6.3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应按4.6.2条评定。当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评定该型号成套产品为合格品,否则即为不合格品。4.7复验规则
4.7.1产品经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复验。4.7.2应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以及因试件损坏而未能检验的项目进行复验。4.7.3试样必须从材存样品中抽取一件与第一次检验结果评为不合格品的相同产品。检验结果评定应按4.6.2,4.6.3条规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不合格)”4.7.4
结论。
5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在本产品型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5.1.检验项目
5.1.1检验项目按附录A(补充件)外观检验项目表A1中与产品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5.1.2当产品中出现外观检验项目以外的必须检验项目时,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5.1.3必要时,由购销双方协议增加检验项目。5.2抽样与组批规则
5.2.1单件产品和成套产品出厂检验应全数进行检验,但当检查批数量达到表1规定且全数5
检验有困难时,可实行抽样检查。检查批数量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QB/T1951.1—94
抽取受检产品数
合格判定数
5.2.2抽样检验时,在母样上编号,随机抽取规定件数。5.3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4.4.1~4.4.10条规定5.4检验结果评定
每件(套)产品的评定按4.6条规定。件(套)
不合格判定数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1规定抽取受检产品件数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应评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应评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QB/T1951.1-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轻工业局于1999年5月28日以国轻行[1999](1)续表A1中序号2~8修改为:
续表A1
检验项目名称
各类产品主要尺寸
(含功能尺寸)mm
翘曲度mm
底脚平稳性mm
平整度mm
邻边垂直度mm
位差度mm
分缝mm
椅琵类
号文批准,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不合格类别评定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①桌面高680-760
②中间净空高≥580
③中间净空宽≥520
④桌椅(瑟)配套产品的高差250-320座高400~440软面400~460
②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①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②挂衣空间深度≥530
③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450
?书柜层间净高①≥230②≥310
①床铺面净长1920.1970.2020.2120挂长衣≥1400
挂短衣≥900
②床销面宽720.800.900.1000.1100.1200.1350.1500.18003床谨面高有床望240-280.无床整400~440①双层床层间净空高有床垫≥1150.无床垫≥9805双层床安全栏板高有床垫≥380.无床垫≥200@双层床安全栏版缺口长500~600对角线长度≥1400
面板、正规面板件<1400
底脚着地平稳性
面板、正视面板件
≥700
对角线长度
对角线长度≥1000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抽尼与框架相等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嵌装式
上、左、右分选
中、下分缝
盖装式门背面与框英平面的间票抽要
嵌装式
上、.右分冠
盖装式抽漫面背面写暖架平更约间隙(2)续表A1中序号108中“当地\改为“产品所在。
(3)续表A1中序号10中增“9可视部位和受力部位不得有贷题裂链,不彩询外现和强资允许值≤3.0
充许值≤3
允许值≤1.5
按条处理.A类缺陷\。
(4)表A2中序号14漆膜理化性能检验项目主增加:“抗冲击: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B英缺难“
QB/T1951.1-94
附录A
木家具质量检验项目和不合格类别的评定(补充件)
A1检验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按下列各条分别评定。A1.1被检产品的检验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按表A1的规定,评定为A、B、C类不合格。
同一序号内有几个不同的检验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分别评定几个A、B、C类不合格。
A1.2表A1规定的同一部件或相同部件上,有相同的检验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只计一个A、B、C类不合格。
A1.3表A1没有明确规定的部件上,相同检验项目有多处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只计个A、B、C类不合格。
A2采用合格系数评定不合格类别的,在规定检验分项内,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数与检验分项目总数之比值大于等于规定的合格系数时,评定该检验分项合格,否则应评为某类不合格。
A3合格系数的计算和修约
A3.1合格系数计算公式
Ci=ni/Ni
式中:Ci—该检验分项的合格系数;Ni-—该检验分项目的总数;
ni—检验分项内符合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数。A3.2合格系数的修约
合格系数的有效位数应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一位,修约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即保留的一位数字不变;b。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等于5时,而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即保留的一位小数上加1。
c。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0或偶数(2、4、6、8)则舍弃;d。不许连续修约。
外观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名称
产品外形尺寸的极限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受检产品图样尺寸与实测值允差±5mm高度
不合格类别评定
检验项目名称
各类产品主要尺寸
(即功能尺寸)mm
趣曲度mm
底脚平稳性mm
平整度mm
邻边垂直度mm
QB/T1951.1~94
续表A1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桌面高700、720、740、760
②中间净空高≥580
③中间净空宽≥520
④桌椅(凳)配套产品的高差280~320①座高400,420,440
椅凳类
扶手椅扶手内宽≥460
①挂衣棍下沿至底板内表面
②挂衣空闻深度≥500
③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450
书柜搁板层高≥220
床铺面净长1920
挂长衣>1350
挂短衣≥850
床铺面宽800、900、1000、1200、1500②
③床铺面高400~440
④双层床层间净空高≥950
③双层床安全栏板高≥120,长≥1/2床长面板、正视面板件
底脚着地平稳性
面板、正视面板件
对角线长度允许值
≥1400
≥700
对角线长度
对角线长度
≥1000
允许值
不合格类别评定
检验项目名称
位差度mm
分缝mm
下垂度、摆动度
用料要求
QB/T1951.1—94
续表A1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抽屉与框架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
开门嵌装式
盖装式
嵌装式
上、左、右分缝
中、下分缝
门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上、左、右分缝
抽屉面背面与框架平面的间隙
盖装式
充许值
①单件或成套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②虫蛀材须经杀虫处理,不得使用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木材
③可视部位不得使用腐朽材,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④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③产品受力部位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③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③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③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当地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加1%
不合格类别评定
检验项目名称
木工要求
!涂饰要求
QB/T1951.1-94
续表A1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①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②薄木和其他材料覆面不允许有脱胶和鼓泡③棒结合处不允许断样
④样及零部件结合应严密、牢固③塞角、栏冠条等支承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配合不得松动
③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合格系数为0.7
②薄木和其他材料覆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明显透胶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茬或松动。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不涂饰部位粗糙度:内部Ra3.2~12.5μm(细光),隐蔽处Ra>12.5μm(粗光)合格系数为0.7
③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合格系数为0.7
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茬、刀痕、砂痕
①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色泽应相似②产品表面漆膜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③产品不涂饰部位应保持清洁
不合格类别评定
检验项目名称
力学性能
QB/T1951.1—94
表A3力学性能试验项目
使用条件
试验条件和要求
检验项目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椅凳类稳定性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柜类稳定性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剥离强度
不频繁使用较频繁使用
频繁使用
其中垂直加载力:门100N,
①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
②挂衣棍揽度与长度的比
值≤0.4%wwW.vv99.Net
③挂衣棍支承件位移≤3mm
④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
d<15mm
宝丽板、华丽板1.4x10-N/m;
PVC贴面3.5×10-N/m
不合格类别评定
QB/T1951.1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中国轻工总会办公厅于1997年4月7日以轻总办质【1997】57号文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录A木家具质量检验项目和不合格类别的评定表A1序号10用料要求的“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和“不合格类别评定”增加第③条内容。序号
检验项名称
用要求
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③影响产品结构强度或外观的贯通裂缝的术制零部件不得使用
刊线于1997年20期《金国轻工信息》-12
不合格类别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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