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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怎么解释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
此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怎么解释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
此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