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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理论及其基础上的真理一元论,乃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论的基石.在这方面的探讨和争鸣一直未停止过.特别是近十年来出现了一些新迹象,表明对真理客观性和一元论的理解有了新的进展,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歧义和误区.
国内近十年关于真理问题研究的新进展、新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相对论和量子论的一些哲学问题、发生认识论问题和主客体问题等在整个哲学中的展开,“主体性”概念进入了真理研究的范围.关于真理性认识是否有主体?主体是谁?主体性在真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真理的主体性与客观性是什么关系等等问题,就成了一系列建设性探讨和新的思想混乱的起点;另一方面,同主体性密切相关的价值问题研究的兴起,使得从价值方面考虑真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视角,真理是否必然有价值?价值是否构成真理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特征?价值的多元性是否意味着真理也是多元的等等,也成为近来研究的热点.上述两方面的实际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说来这些问题的提出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真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有关这些问题研究的建设性成果也是较为丰富和意义深远的.这是主流.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各种不同的思想方法上的原因或社会原因,也确实出现了些错误的倾向和结论.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几种早已被否定的旧观点的复出,如真理主观论、真理多元论和真理有阶级性的观点.这些情况说明,有必要在总结新进展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和论证真理的客观性原理和真理一元论思想,在新的高度上澄清理论是非.
一
怎样全面地理解“真理的本性是客观的”即客观真理?以往,我们的教科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的,即对象性内容的客观性和实践作为检验标准的客观性.对象性内容的客观性,即被认识对象本身的存在和规律是不依赖于对它的认识.真理意味雹思维向客体的无止境的接近,这种撞近即主观符合于客观,才是寞逆,否则便不是真理.这是真理的本质规尼,也是真理客观忆的基本根据.今天看来,这一根据仍是不可动摇的,否认了它就等于否认了真理本身及其意义.俱是,当人们具体地理解列宁所说的,客观真理即是人的责象中‘‘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已内容’,(《列宁选集》第2卷,第121页)时,则可能产生一个误解、以为客观真理就是客观对象本身.因为只有外部世界才是不依赖于人和人类而独立存在的,人的一切活动及其成果则不能不依赖于、并表现出人的存在及其自身条件的特征.真理作为人的实践和认识的一种成果,一个产物,能够独立于人、在人及其活动之外存在吗?如果单就上逮字面意义来理解客观真理或真理的客观内容,确实会遇到这样的逻辑矛盾.为了排除这种逻辑矛盾,干脆肯定“客观真理就是客观对象本身”,(确曾有人这样做过),乍看起来似乎是一条出路,但实际上并不能解脱,相反却陷入了更大的因境.——以人和社会历史为对象的认识是否有真理?这样的真理是否是客观真理?如果是,那么这个客观对象(即人和社会历史)本身也是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吗?可见,如果不看到或不承认真理问题上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差别,就不可能摆脱这样的两难处境:要么否认一切社会科学的客观真理性.要么陷入一种新的神秘主义.
关于认识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相互关系的理论,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列宁所说的客观真理即真理内容的客观性,是指真理中包含慧不依赖于认识主体之主观的内容,即前面所说的“被认识对象本身存在和规律不依赖于对它的认识”.主体和主观不是一回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不仅有主观,而且有客观.人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社会存在即是人的客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则是主体自身的客观决定主观.人在作为主体去认识客体并获得真理时,他的主观性因素和客观性因素都在起慧作用.其中,主观性因素是形成真理的主观形式及其各种差别的原因,但不决定真理的本质.例如人们可用各种不同的主观形式去衷述同一客观内容,甚至在揭示真理时流露出个人的某些个性特征、民族色彩等等,但真理并不因此而改变其本质.不懂得这一点,是持“主观真理”论或谈论“真理的主观性”的人、借口真理主观形式多样此而宣扬“真理多元”论的人在思维方式上的错误之所在.
主体的客观性,即人的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及其表现,是同对象的客观性一起决定真理客观性的原因.一切对象、包括作为对象而披认识的人和社会历史在内,其存在和运动相对于对它的认识来说都是客观的,认识者的主观只有反映并符合于迭种客观才是真理.这是真理客观性的一个方面含义,可以叫做”·真理的客观性束自客休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主体本身的客观性也是真理客观性的一个根源.主体本身的存在是历史的、具体的,主体不能超越人类活动及其发展所具有基本方式和条件.例如,任何人不能不依据人类现有的实践和认识能力、方式主获得真理,不能不用人类共伺的思维方式、逻辑、符号和语言去把握客体、描述客体,因此人们获得的每一真理在孩近于如实地反映客体本身的同时,也总是这样或那样深刻地反映着人类自身的现实.“一加一等于二”这个简单的正确公式中,“一”和“二”都体现了人对事物的分去和组合形态的特殊抽象方式;“加”和“等于”,则包含了人类在实践中把事物组合威叠加起来、分解或离析开来进行处理的活动方式和跨征.如果不以这种主体性的特征为前提并包含这些特征,所谓“一加一等于二”,是没有意义和不能成立的,它不意味着正确地反映了什么现实.这敛是真理性认识的主体性特征.这种特征不是任何主体和整个人类能够随意制造和改变的,而是不依个人和人樊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是客观的.它定人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之客观必然性的历史表现.认这点上说,寞跨虽然有恢赖于人和人类及其活动的一面,但它如不依赖于任何主体、人和人类的主观.这一点可以叫做“真理的客观性也来自于主体的客观性”.主体客观性是真理客观性在主体方面的基础和保证.
从主体的客观快方面来补充对真理客观性的理解,有助于说明被一些西方哲学家、特别是实用主义者所强调的一个特点:真理是大多数人迟早要同意的认识.他们用这一点来证明真理是主观的.在我们看来,这一点恰恰从又一个方面(主体方面)证明了真理的客观性.真理当然不依同意它的人数多少而成立与否.但是我们也肯定真理最终是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之所以如此,固然是因为真理对大多数人的价值,然而这只能说明人们接受真理的必要性.从可能性和必然性方面来说,这种情况证明了:真理是人类按照自身的客观本性和思维方式在认识客体时必然达到的一种结果.就是说,真理代太奢这样一种关系:人在面对客体时,由客体和主体两方面的本性所决定,对客体的正确认识“只能如此,不能不如此”.所谓“只能如此,不能不如此”中,包含着主体活动方式、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客观现实.这些现实是历在地形成的,也历史地超看作用.
总之,真理的客观性来自认识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客观性,并且是这两方面客观性的统一、吻合和交叉点.其中,客体的客观性又是根本的、主导的方面.这里的最大难点和误区,在于不能对认识主体之客观性做出正确理解.历来的唯心主义者都不承认人的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因此他们把凡是属于人的主体性因素的表现,都说成是主观性,由此得出主观真理论.这在他们那里是逻辑上一贯的、彻底的.但有些至少在口头上不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人,也常常把人的客观存在与主观意识、把主体性与主观性渴为一谈.因此在遇到象“相对性原理”、“测不准效应”,这类同主体性有关的问题时,或者束手无策,或者放弃客观真理论而谈论起“真理的主观性”来,则显得理论上不够彻底、逻辑上不能一贯了.
二
同客观真理论相联系的,是唯物主义的真理一元论,对于所谓真理之“元”,人们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和使用,因此也有各种各样的真理一元论和真理多元论,对我们来说,撩样理解真理之“元”和真理一元论,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且符合现实中客观真理的本性及其作用,这是阐述观点时可作为依据的前提.
近年来真理的一元论和多元沧之争,从学术上说包含着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真理的普遍本质是一个还是多个,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第二,真理的现实形态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它意味看什么?第三,真理的主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还是许多各、自独立的个体?迄三个问题之间有窘内在的本质联系.在我们看来,这三个问题和它们的总体关系的正确答案,都证明真理是一元的,不是多元的.
首先,真理的普遍本质是一元的.这是说,任何真理本质上都是思维与存在、认识与对象、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关系刁在这种关系中,正是思维反映存在,主观符合客观、认识与对象相一致构成了真理,决定了真理与圈误的确定界限.因此,在真理问题上也表现出同世界的物质一元论所妈示的那种统一性相一致的一元论实质.这是最高层次上、根本意义上的一元论.在真理中,只能是客观决定主观.正是在这一点上,真理必须是也只能是一元的,不是二元的或多元的.
真理一元论揭示了一切时代、一切人在一切形式上所获得的真理的普遍本质和共同特征.真理的一切具体表现和特征都只有同这一点(即主观符合客观)相联系,才能谈论它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问题,否则就会混淆理论层次的界限,陷入主观随意性的真理论中.“真理的本质是什么”或“什么是真理”,同“哪些认识是真理,哪些认识不具真理”,显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指真理的本质规定,后者则是它的外在表现.后者从属于前者、服从前者,受前者决定,而不是相反.这正是真理本质和涵义的确定性之所在.没有这种确定性就没有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在否认或抹杀这种准一确定性基础上提出的“真理多无论”,客观上必定为谬误冒充真理,使谬误借口多元而与其理相提并论提供理论上朝方便.
其次,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化是一元的.一元性表现在多样化形态的相互补充、相互贯逼和相互过渡的动态统一之中.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化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王种类型:一种是,由于人们探索的方式、条件和过程不同,对同一客观真理性的内容采取了不同的社会反映形式.如对同一规律的反映,夜物理学中成为物理定律,在数学中成为数学公式,在艺术中是形象和意境的塑造,在哲学力则是抽象判断;或者在这里是此种悟种和符号的叙述,在那里又是另一种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的表达,等等.这种多样化之间的统一是不难理解的.正因为它们的内容景同一的,所以夜人类主活中它们可以通过社会形式的互相“翻译”而直接表现出是一个东西.
另一种是,人们是对本来就不同的事物和关系,或是对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不同时态得到了彼此不同的正确认识,这些正确认识彼此之间似乎不能相容.这是常常引起混乱而导致真理多元印象的一种实际情况.但是,只要明白它们各自所反映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实际关系,也就不难理解它们之间的本质共同性和内容统一性.例如一个杯子,从正上方看下去是个圆,从正侧方看去是个长方形.圆和长方形本身不是一回事,但谁都知道二者的统一是客体全面现实所圃有的,人的认识只有在把它们综合起来的情况下才是完整的.与此相类似但又更为复杂的例子是量子的“测不淮效应”、波动性与粒子性的矛盾这两个物理学上的实例都裹明了人袍统一地全面池把握客体的过模中受到一定局限,因而有些困难.这一困难目前只突出地表现为如何能使相互排斥的正确反陕综合在一起的问题,虽然有人借此宣扬真理的主观性和多元论,但大多数科学家和哲学家都明白,这并不意味着量子的存在和本性是主观的、二元的日相信在目前遇到的现象冲突背后一定有着统一的基础和本质;冲突可能只是由于观察主体本身能力祁方式的局限性所致.所以科学家一方面正在努力揭示对象臾深层的本质,另一方面通过“互补原理”,的确立来解决自己认识上的冲突.总之,各种不同的具体真理之间的统一有时不象理论上所解释的那样简单和容易.但是,有一点却是清醒的科学家和哲学家所确信不疑的,就是:通过不断深入地、全面地把握对象的实际来统一各种相互排斥的认识.对象的客观统一性决定了真理性认识的统一性和一元化.这正是真理多样化统一的客观曼础之一.
第三种情况是,随着主体的能力和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每一具体真理表现出它的相对性或阶级性、层次性的多样化.这种情况是通过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来实现其统一和一元化的.科学中的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具体的真理随着主体参照系的变化而变化,每一真理在总体真理系统中的地位、运用范围进一步受到限定,成为真理系统的一个要素或环节.虽然它的正确性并未改变,但它的独立性却相对化了.拿地球运行轨道的正确描述来进,在太阳系中它是一个椭圆,这只是以太阳为参照系而言的,站在一银河系中心来置,太阳的轨道是一个椭圆,地球则是沿着这个椭圆线上的螺旋缤运行的,若考虑到银河系中心也在动,那么太阳的轨道是一个围绕一条抛物线(暂且这样理解银心的运动轨道)的螺旋线,而地球轨道则成了螺旋线上的小螺旋线了……如此下去,由于不能最终确定宇宙全体是否有一个中心和中心轨道,那么上述对地球轨道的每一种正确描述都是相对的.关于地球运行轨道的认识,上述每一个都只是一部分、一个环节,它们的无限总和才构成完整的真理.假如把每一种相对正确的描述都看作狭立的真理,.那么这里真理的多样化和相互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正由于这种独立性是相对一的,它们的总和才掬成完扣的、绝对的真理,所以也恰好证明了不断发展的、向客体无限接近的真理性认识是唯一的、一元的.
上述三种情况表明,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性是必然的,而它们的一元化和统一性也是必然的,具体地实现一元化和统一的过程是现实时、具体的、历史的.如果把多样性与统一性割裂开来,把每一真理的现实形态的多样性当作真理本身具有多元性,那就一方面把现象当成了本质,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总体上违背了真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现实.最后,真理的主体是一个一元的、统一的整体.这一点是以往讨论中不够明确然而实际上分歧最大和影响最大的问题.真理的主体不像每一具体实践认识活动的主体邓佯,可以是个别的人及其群体.真理是人类既财富,是以人类的实践和认识之普遍必然性形式表现出来的客观真实性.真理不姓“百家姓”,没有种族和国界,不受肤色和阶级的制约,任何个别人也不能把真理据为己有,任何人也不能使真理和他一同埋葬.所以,真理的主体不是个别的、部分的人类,而是一般的和全体的、永远实践着和认识着的、历史地发展雹的人类.这就叫做:真理不具有个别的主体性,而具有人类的一股的主体性.真理属于人类.、真理的主体是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整体,这是由真理的本质、本性和功能所决定的.其道理同真理客观性的遣理相类似:第一,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真理的意义在于,“提供在必然性中、在全面关系中、在自在自为的矛盾运动中的客体.”(列宁《哲学笔记》第227页)既然主要是提供客体而不是提供主体,那么真理的客体性内容必然对一切人都是一样的,并不因谁了解或不了解它,喜欢它或反对它而改变.不管准在哪里发现了真理,都绘人类对世界和自身的认识增添了一份内容.这是从真理的内容和归宿方面看,真理属于人类.第二,从真理的形成和发展来说,任何人发现、获得和表达真理肘,所凭借的箴力、手段、思维方式等,都是人类历史发展所提供的,都是属于人类的.人类不是一个抽象的整体,宜通过各个时代各种不同的人存在,并通过他们来执行自己认识真理的任务.各个时期不同层次的具体实践和认识活动主体探索寞理活动的总和,构成了人类认识真理的现实过程,个别主体总是暂时的,而真理的意义和发展相对来说号永恒的,人类探索真理的能力、方式及其发展相对来说也是永恒的.这正是真理之所以能够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之根本原因.第三,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最高标准或从根本来说的准一标准——社会实践是人类共同的历史实践.任何个别的、局部性质的实践部不能真正证明真理,只有具有普遍性的、不断发展署的社会实践总体才是检验真理的有效形式.这样的实践实质上是以不断发展着的人类整体为主体的实践,是通过一次又一次具体的、特殊的现实实践存在的.但是,在每个时期.每个方面的具体特殊实践中,只有同人类历史实践的总体和一般相一致的内容,即具体实践中具有人类历史普遍性、一般性的方面,才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具体实践中那些个别的、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则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否则实践检验真理就成了一句空话,甚至成为否认客观真理的理由.
总之,真理的一元论是以世界的物质一元论为基础的,是物质一元论在认识论和真理论中的必然结论.在这里,物质一元论又集中表现为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一元论和人类活动中个体主体与人类主体的历史一元论.在这两方面的统一中理解真理一元论,应该是彻底的、辩证的一元论,既不是主观随意的相对主义和多元论,也不是僵死机械的教条主义和绝对主义.
三
如上所述,对客观真理论和真理一元论的科学理解,主要是同对主体性的科学理解和将其引入真理论有关.同时,这里理论上的误区也是同对主体性理解和引入的失误相联系的.其中较多地表现为把价值问题引入到真理论中以后出现的混乱.下面试举几个有代表性的表现.
其一日:“真理有主观性”.论者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现实的、具体的真理,作为人的正确认识而具有认识的主观形式,叫作有主观性.真理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那么当然不是与主观无关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真理有主观性,原是常识之内的事,也许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说法本身却容易导致忽视最重要的、根本的东西,即:这种主观性和主观形式并不代表真理的本质.主观在这里有地位,恰恰在于它必须符合客观.所以,客观性、客观内容才是真理的本质和标志.对此无领多说.另一种情况则是把真理的主体性混同于主观性,并把它看作真理的本质特征.论者常常以量子力学中的波粒互补说和测不准效应等为例证,说科学真理不能排除主体性因素,因此它必然是主体性的或主观性的.对于这种看法,首先应重申主体性不等于主观性.观察者自身在观察能力、观察方式、观察手段上的必然局限性,是主体的局限性,即人类及其实践发展本身的历史性特征.它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就观察者的主观来说,则应该承认它在观察中仍然是应该尽量排除,并且能够通过多种、多次实验尽量排除的.不带偏见并随时准备根据实践改变先入之见,是科学的灵魂.因此,“测不准”等等主要是表明了主体性因素的存在及其局限,不应把它同人的主观性混淆起来.还应指出的是,真理性认识的主体性,在不仅是指个别主体(观察者),而且包括人类主体的情况下,固然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的,俱它也不是真理的主要特性.真理的主要特性是客体性,即“提供客体”,接近和深入客体,反映客体.在真理及其发展中,主体性是第二位的,是条件和手段,它应该而且事实上总是朝着适应于客体的方向前进,把握客体才是目的.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人类总是通过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能力和手段,摸索新的方式去接近去发现客体,即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即使在承认真理的一般主体性前提下,简单他说“真理是主体性的”也不准确,应该说,真理是有主体性的,但客体性是它的主要的、主导的特性.其二日:“真理是多元的”.持此说的大都以前面已经提到过的问题为论据.例如通过强调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化,并把它绝对化去论证真理多元论.但是,诚如前面分析真理形态多样化三种情况时已经表明的,在每一种倩况中,事实上都是“一中之多”,“多中有一”.假如把一只杯子这样着是园,那样看是长方形之类的判断,或“波动说,与“粒子说”,各自在一定范围内成立之类的事实,或地球轨道正确描述的无限多种可能等等,都说成是真理多元的表现,那么至多也不过意味着用一个过于夸张的、不确切的字眼(“多元”)代替了已有的、比较确切而科学的表述(“多样化”)罢了.当然,这样做的客观效果是模糊了真理的普遍本质,而不仅仅是玩弄概念游戏.除此之外,主张真理多元论者的一个带有目的性的论据,是“真理存在于各派学说之中”.初看起来,这种说法似乎与真理并不属于个别主体而属于全人类的结论是一致的,因此并不算错.但是它至少在两点上是经不住推敲的,而且是有害的.第一,各派学说中都包含一定的真理,这从理论上说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如果把“真理存在于各派学说中”当做一种普遍的必然,就会导致认为凡是自成一派的学说,都必有真理.这就认根本上排除或掩盖了某种学说由浅薄的现象叙述和谬认识所构成的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宣扬真理多元论,难免会给谬误冒充真理,借口多元而占一“元”之席位留下可乘之机.第二,即便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各派学说都有一些正确的东西,那么也应进一步提出加以批判的分析考察的任务,指出各派学说中真理因素所占的地位和它与整个“流派”学说体系的关系,即指出真理在这里是有机的、必然的、主流的、全面的和被正确地引申利用,还是外在的、偶然的、次要的、孤立的、未被正确地用于为人类进步事业服务的.不断地进行这种现实的分析并加以批判地综合,正是真理的全人类主体性的要求和真理发展的逻辑.假如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是致力于批判地吸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学说流派中有价值的成果,从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而是在马克思主义学说已被证明是科学的理沦体系,并且已占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跑出来宣布“各派都有同马克思主义分享真理的权力”,那么不仅在理论上坚持真理的严肃性和深刻性的权力,而且在实践上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倾向都会受到怀疑.在这方面,真理多元论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中的不良影响,不能不说是它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客观效果.
真理多元论还把真理的价值的个别主体性或多元性,说成是真理本身的必然性特征.这一点最突出的结论就是下面这种说法.
其三日:“部分真理,特别是大多数社会科学真理是有阶级性的.”阶级是一种独立的主体,阶级性就是阶级的主体性.说真理或某些真理有阶级性,其普遍性的含义和逻辑,就是承认真理可以有特殊或个别主体性.不久前出版的一本哲学教科书中,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这种结论的论据.概括起来,其主要理由是两个:第一,社会科学真理之所以有阶级性,是因为它所反映的对象即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不同,社会规律对各阶级的作用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对不同阶级引起不同的结果.筒言之,社会规律的作用是有阶级性的,第二,人们在反映和认识社会规律时,必然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因而同时也反映着一定阶级的情感和意志.简言之,人们对社会规律的主观反映是有阶级性的.这两点理由的共同特点,就是把真理的价值问题等同于真理的本质和本性问题,把某一时期社会科学的特殊或个别的主体性看作是社会真理的普遍主体性.第一个理由表明,论者未能理解真理的价值和任何事物的价值一样,并不是客体固有的属性,而是客体在同具体主体相互作用中以主体为尺度形成的.一事物对某一主体有什么价值,主要取决于主体怎样和他怎样同客体相互作用.因此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和同一主体有什么价值,这一点不是不蛮的,而是随主体变化而改变的.例女.在论者那里,似乎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一社会规律及其真理,意味着无产阶级要取代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将取代资本主义,所以它是有“无产阶级性”的、或“补会主义性”的,然而论者恰恰忘了,正是这一规律及其真理,过去意味着奴隶主阶级取代氏族、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资产阶级取代地主阶级,今后也意味着无产阶级和一切阶级都将彻底消亡.假如因为社会规律对某个阶级有某种作用(价值),就说它及其真理有某一阶级性,那么“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及其真理究竟有哪个阶级的阶级性呢?奴隶主、地主、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还是非阶级?事实上,真理的价值不等于真理,真理的价值有具体主体性(阶级性),也不等于真理有特殊或个别主体性.
客观真理论及其基础上的真理一元论,乃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论的基石.在这方面的探讨和争鸣一直未停止过.特别是近十年来出现了一些新迹象,表明对真理客观性和一元论的理解有了新的进展,同时也产生了新的歧义和误区.
国内近十年关于真理问题研究的新进展、新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相对论和量子论的一些哲学问题、发生认识论问题和主客体问题等在整个哲学中的展开,“主体性”概念进入了真理研究的范围.关于真理性认识是否有主体?主体是谁?主体性在真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真理的主体性与客观性是什么关系等等问题,就成了一系列建设性探讨和新的思想混乱的起点;另一方面,同主体性密切相关的价值问题研究的兴起,使得从价值方面考虑真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视角,真理是否必然有价值?价值是否构成真理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特征?价值的多元性是否意味着真理也是多元的等等,也成为近来研究的热点.上述两方面的实际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总的说来这些问题的提出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真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拓展,有关这些问题研究的建设性成果也是较为丰富和意义深远的.这是主流.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各种不同的思想方法上的原因或社会原因,也确实出现了些错误的倾向和结论.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几种早已被否定的旧观点的复出,如真理主观论、真理多元论和真理有阶级性的观点.这些情况说明,有必要在总结新进展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和论证真理的客观性原理和真理一元论思想,在新的高度上澄清理论是非.
一
怎样全面地理解“真理的本性是客观的”即客观真理?以往,我们的教科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的,即对象性内容的客观性和实践作为检验标准的客观性.对象性内容的客观性,即被认识对象本身的存在和规律是不依赖于对它的认识.真理意味雹思维向客体的无止境的接近,这种撞近即主观符合于客观,才是寞逆,否则便不是真理.这是真理的本质规尼,也是真理客观忆的基本根据.今天看来,这一根据仍是不可动摇的,否认了它就等于否认了真理本身及其意义.俱是,当人们具体地理解列宁所说的,客观真理即是人的责象中‘‘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已内容’,(《列宁选集》第2卷,第121页)时,则可能产生一个误解、以为客观真理就是客观对象本身.因为只有外部世界才是不依赖于人和人类而独立存在的,人的一切活动及其成果则不能不依赖于、并表现出人的存在及其自身条件的特征.真理作为人的实践和认识的一种成果,一个产物,能够独立于人、在人及其活动之外存在吗?如果单就上逮字面意义来理解客观真理或真理的客观内容,确实会遇到这样的逻辑矛盾.为了排除这种逻辑矛盾,干脆肯定“客观真理就是客观对象本身”,(确曾有人这样做过),乍看起来似乎是一条出路,但实际上并不能解脱,相反却陷入了更大的因境.——以人和社会历史为对象的认识是否有真理?这样的真理是否是客观真理?如果是,那么这个客观对象(即人和社会历史)本身也是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吗?可见,如果不看到或不承认真理问题上主体性与主观性的差别,就不可能摆脱这样的两难处境:要么否认一切社会科学的客观真理性.要么陷入一种新的神秘主义.
关于认识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相互关系的理论,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列宁所说的客观真理即真理内容的客观性,是指真理中包含慧不依赖于认识主体之主观的内容,即前面所说的“被认识对象本身存在和规律不依赖于对它的认识”.主体和主观不是一回事.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不仅有主观,而且有客观.人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统一.人的社会存在即是人的客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则是主体自身的客观决定主观.人在作为主体去认识客体并获得真理时,他的主观性因素和客观性因素都在起慧作用.其中,主观性因素是形成真理的主观形式及其各种差别的原因,但不决定真理的本质.例如人们可用各种不同的主观形式去衷述同一客观内容,甚至在揭示真理时流露出个人的某些个性特征、民族色彩等等,但真理并不因此而改变其本质.不懂得这一点,是持“主观真理”论或谈论“真理的主观性”的人、借口真理主观形式多样此而宣扬“真理多元”论的人在思维方式上的错误之所在.
主体的客观性,即人的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及其表现,是同对象的客观性一起决定真理客观性的原因.一切对象、包括作为对象而披认识的人和社会历史在内,其存在和运动相对于对它的认识来说都是客观的,认识者的主观只有反映并符合于迭种客观才是真理.这是真理客观性的一个方面含义,可以叫做”·真理的客观性束自客休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主体本身的客观性也是真理客观性的一个根源.主体本身的存在是历史的、具体的,主体不能超越人类活动及其发展所具有基本方式和条件.例如,任何人不能不依据人类现有的实践和认识能力、方式主获得真理,不能不用人类共伺的思维方式、逻辑、符号和语言去把握客体、描述客体,因此人们获得的每一真理在孩近于如实地反映客体本身的同时,也总是这样或那样深刻地反映着人类自身的现实.“一加一等于二”这个简单的正确公式中,“一”和“二”都体现了人对事物的分去和组合形态的特殊抽象方式;“加”和“等于”,则包含了人类在实践中把事物组合威叠加起来、分解或离析开来进行处理的活动方式和跨征.如果不以这种主体性的特征为前提并包含这些特征,所谓“一加一等于二”,是没有意义和不能成立的,它不意味着正确地反映了什么现实.这敛是真理性认识的主体性特征.这种特征不是任何主体和整个人类能够随意制造和改变的,而是不依个人和人樊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是客观的.它定人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之客观必然性的历史表现.认这点上说,寞跨虽然有恢赖于人和人类及其活动的一面,但它如不依赖于任何主体、人和人类的主观.这一点可以叫做“真理的客观性也来自于主体的客观性”.主体客观性是真理客观性在主体方面的基础和保证.
从主体的客观快方面来补充对真理客观性的理解,有助于说明被一些西方哲学家、特别是实用主义者所强调的一个特点:真理是大多数人迟早要同意的认识.他们用这一点来证明真理是主观的.在我们看来,这一点恰恰从又一个方面(主体方面)证明了真理的客观性.真理当然不依同意它的人数多少而成立与否.但是我们也肯定真理最终是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之所以如此,固然是因为真理对大多数人的价值,然而这只能说明人们接受真理的必要性.从可能性和必然性方面来说,这种情况证明了:真理是人类按照自身的客观本性和思维方式在认识客体时必然达到的一种结果.就是说,真理代太奢这样一种关系:人在面对客体时,由客体和主体两方面的本性所决定,对客体的正确认识“只能如此,不能不如此”.所谓“只能如此,不能不如此”中,包含着主体活动方式、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客观现实.这些现实是历在地形成的,也历史地超看作用.
总之,真理的客观性来自认识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客观性,并且是这两方面客观性的统一、吻合和交叉点.其中,客体的客观性又是根本的、主导的方面.这里的最大难点和误区,在于不能对认识主体之客观性做出正确理解.历来的唯心主义者都不承认人的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因此他们把凡是属于人的主体性因素的表现,都说成是主观性,由此得出主观真理论.这在他们那里是逻辑上一贯的、彻底的.但有些至少在口头上不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人,也常常把人的客观存在与主观意识、把主体性与主观性渴为一谈.因此在遇到象“相对性原理”、“测不准效应”,这类同主体性有关的问题时,或者束手无策,或者放弃客观真理论而谈论起“真理的主观性”来,则显得理论上不够彻底、逻辑上不能一贯了.
二
同客观真理论相联系的,是唯物主义的真理一元论,对于所谓真理之“元”,人们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和使用,因此也有各种各样的真理一元论和真理多元论,对我们来说,撩样理解真理之“元”和真理一元论,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且符合现实中客观真理的本性及其作用,这是阐述观点时可作为依据的前提.
近年来真理的一元论和多元沧之争,从学术上说包含着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真理的普遍本质是一个还是多个,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第二,真理的现实形态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它意味看什么?第三,真理的主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还是许多各、自独立的个体?迄三个问题之间有窘内在的本质联系.在我们看来,这三个问题和它们的总体关系的正确答案,都证明真理是一元的,不是多元的.
首先,真理的普遍本质是一元的.这是说,任何真理本质上都是思维与存在、认识与对象、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关系刁在这种关系中,正是思维反映存在,主观符合客观、认识与对象相一致构成了真理,决定了真理与圈误的确定界限.因此,在真理问题上也表现出同世界的物质一元论所妈示的那种统一性相一致的一元论实质.这是最高层次上、根本意义上的一元论.在真理中,只能是客观决定主观.正是在这一点上,真理必须是也只能是一元的,不是二元的或多元的.
真理一元论揭示了一切时代、一切人在一切形式上所获得的真理的普遍本质和共同特征.真理的一切具体表现和特征都只有同这一点(即主观符合客观)相联系,才能谈论它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问题,否则就会混淆理论层次的界限,陷入主观随意性的真理论中.“真理的本质是什么”或“什么是真理”,同“哪些认识是真理,哪些认识不具真理”,显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指真理的本质规定,后者则是它的外在表现.后者从属于前者、服从前者,受前者决定,而不是相反.这正是真理本质和涵义的确定性之所在.没有这种确定性就没有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在否认或抹杀这种准一确定性基础上提出的“真理多无论”,客观上必定为谬误冒充真理,使谬误借口多元而与其理相提并论提供理论上朝方便.
其次,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化是一元的.一元性表现在多样化形态的相互补充、相互贯逼和相互过渡的动态统一之中.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化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王种类型:一种是,由于人们探索的方式、条件和过程不同,对同一客观真理性的内容采取了不同的社会反映形式.如对同一规律的反映,夜物理学中成为物理定律,在数学中成为数学公式,在艺术中是形象和意境的塑造,在哲学力则是抽象判断;或者在这里是此种悟种和符号的叙述,在那里又是另一种语言、符号和思维方式的表达,等等.这种多样化之间的统一是不难理解的.正因为它们的内容景同一的,所以夜人类主活中它们可以通过社会形式的互相“翻译”而直接表现出是一个东西.
另一种是,人们是对本来就不同的事物和关系,或是对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不同时态得到了彼此不同的正确认识,这些正确认识彼此之间似乎不能相容.这是常常引起混乱而导致真理多元印象的一种实际情况.但是,只要明白它们各自所反映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实际关系,也就不难理解它们之间的本质共同性和内容统一性.例如一个杯子,从正上方看下去是个圆,从正侧方看去是个长方形.圆和长方形本身不是一回事,但谁都知道二者的统一是客体全面现实所圃有的,人的认识只有在把它们综合起来的情况下才是完整的.与此相类似但又更为复杂的例子是量子的“测不淮效应”、波动性与粒子性的矛盾这两个物理学上的实例都裹明了人袍统一地全面池把握客体的过模中受到一定局限,因而有些困难.这一困难目前只突出地表现为如何能使相互排斥的正确反陕综合在一起的问题,虽然有人借此宣扬真理的主观性和多元论,但大多数科学家和哲学家都明白,这并不意味着量子的存在和本性是主观的、二元的日相信在目前遇到的现象冲突背后一定有着统一的基础和本质;冲突可能只是由于观察主体本身能力祁方式的局限性所致.所以科学家一方面正在努力揭示对象臾深层的本质,另一方面通过“互补原理”,的确立来解决自己认识上的冲突.总之,各种不同的具体真理之间的统一有时不象理论上所解释的那样简单和容易.但是,有一点却是清醒的科学家和哲学家所确信不疑的,就是:通过不断深入地、全面地把握对象的实际来统一各种相互排斥的认识.对象的客观统一性决定了真理性认识的统一性和一元化.这正是真理多样化统一的客观曼础之一.
第三种情况是,随着主体的能力和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每一具体真理表现出它的相对性或阶级性、层次性的多样化.这种情况是通过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来实现其统一和一元化的.科学中的相对性原理告诉我们,具体的真理随着主体参照系的变化而变化,每一真理在总体真理系统中的地位、运用范围进一步受到限定,成为真理系统的一个要素或环节.虽然它的正确性并未改变,但它的独立性却相对化了.拿地球运行轨道的正确描述来进,在太阳系中它是一个椭圆,这只是以太阳为参照系而言的,站在一银河系中心来置,太阳的轨道是一个椭圆,地球则是沿着这个椭圆线上的螺旋缤运行的,若考虑到银河系中心也在动,那么太阳的轨道是一个围绕一条抛物线(暂且这样理解银心的运动轨道)的螺旋线,而地球轨道则成了螺旋线上的小螺旋线了……如此下去,由于不能最终确定宇宙全体是否有一个中心和中心轨道,那么上述对地球轨道的每一种正确描述都是相对的.关于地球运行轨道的认识,上述每一个都只是一部分、一个环节,它们的无限总和才构成完整的真理.假如把每一种相对正确的描述都看作狭立的真理,.那么这里真理的多样化和相互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正由于这种独立性是相对一的,它们的总和才掬成完扣的、绝对的真理,所以也恰好证明了不断发展的、向客体无限接近的真理性认识是唯一的、一元的.
上述三种情况表明,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性是必然的,而它们的一元化和统一性也是必然的,具体地实现一元化和统一的过程是现实时、具体的、历史的.如果把多样性与统一性割裂开来,把每一真理的现实形态的多样性当作真理本身具有多元性,那就一方面把现象当成了本质,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总体上违背了真理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现实.最后,真理的主体是一个一元的、统一的整体.这一点是以往讨论中不够明确然而实际上分歧最大和影响最大的问题.真理的主体不像每一具体实践认识活动的主体邓佯,可以是个别的人及其群体.真理是人类既财富,是以人类的实践和认识之普遍必然性形式表现出来的客观真实性.真理不姓“百家姓”,没有种族和国界,不受肤色和阶级的制约,任何个别人也不能把真理据为己有,任何人也不能使真理和他一同埋葬.所以,真理的主体不是个别的、部分的人类,而是一般的和全体的、永远实践着和认识着的、历史地发展雹的人类.这就叫做:真理不具有个别的主体性,而具有人类的一股的主体性.真理属于人类.、真理的主体是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整体,这是由真理的本质、本性和功能所决定的.其道理同真理客观性的遣理相类似:第一,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真理的意义在于,“提供在必然性中、在全面关系中、在自在自为的矛盾运动中的客体.”(列宁《哲学笔记》第227页)既然主要是提供客体而不是提供主体,那么真理的客体性内容必然对一切人都是一样的,并不因谁了解或不了解它,喜欢它或反对它而改变.不管准在哪里发现了真理,都绘人类对世界和自身的认识增添了一份内容.这是从真理的内容和归宿方面看,真理属于人类.第二,从真理的形成和发展来说,任何人发现、获得和表达真理肘,所凭借的箴力、手段、思维方式等,都是人类历史发展所提供的,都是属于人类的.人类不是一个抽象的整体,宜通过各个时代各种不同的人存在,并通过他们来执行自己认识真理的任务.各个时期不同层次的具体实践和认识活动主体探索寞理活动的总和,构成了人类认识真理的现实过程,个别主体总是暂时的,而真理的意义和发展相对来说号永恒的,人类探索真理的能力、方式及其发展相对来说也是永恒的.这正是真理之所以能够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之根本原因.第三,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最高标准或从根本来说的准一标准——社会实践是人类共同的历史实践.任何个别的、局部性质的实践部不能真正证明真理,只有具有普遍性的、不断发展署的社会实践总体才是检验真理的有效形式.这样的实践实质上是以不断发展着的人类整体为主体的实践,是通过一次又一次具体的、特殊的现实实践存在的.但是,在每个时期.每个方面的具体特殊实践中,只有同人类历史实践的总体和一般相一致的内容,即具体实践中具有人类历史普遍性、一般性的方面,才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具体实践中那些个别的、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则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否则实践检验真理就成了一句空话,甚至成为否认客观真理的理由.
总之,真理的一元论是以世界的物质一元论为基础的,是物质一元论在认识论和真理论中的必然结论.在这里,物质一元论又集中表现为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一元论和人类活动中个体主体与人类主体的历史一元论.在这两方面的统一中理解真理一元论,应该是彻底的、辩证的一元论,既不是主观随意的相对主义和多元论,也不是僵死机械的教条主义和绝对主义.
三
如上所述,对客观真理论和真理一元论的科学理解,主要是同对主体性的科学理解和将其引入真理论有关.同时,这里理论上的误区也是同对主体性理解和引入的失误相联系的.其中较多地表现为把价值问题引入到真理论中以后出现的混乱.下面试举几个有代表性的表现.
其一日:“真理有主观性”.论者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现实的、具体的真理,作为人的正确认识而具有认识的主观形式,叫作有主观性.真理既然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那么当然不是与主观无关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承认真理有主观性,原是常识之内的事,也许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说法本身却容易导致忽视最重要的、根本的东西,即:这种主观性和主观形式并不代表真理的本质.主观在这里有地位,恰恰在于它必须符合客观.所以,客观性、客观内容才是真理的本质和标志.对此无领多说.另一种情况则是把真理的主体性混同于主观性,并把它看作真理的本质特征.论者常常以量子力学中的波粒互补说和测不准效应等为例证,说科学真理不能排除主体性因素,因此它必然是主体性的或主观性的.对于这种看法,首先应重申主体性不等于主观性.观察者自身在观察能力、观察方式、观察手段上的必然局限性,是主体的局限性,即人类及其实践发展本身的历史性特征.它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就观察者的主观来说,则应该承认它在观察中仍然是应该尽量排除,并且能够通过多种、多次实验尽量排除的.不带偏见并随时准备根据实践改变先入之见,是科学的灵魂.因此,“测不准”等等主要是表明了主体性因素的存在及其局限,不应把它同人的主观性混淆起来.还应指出的是,真理性认识的主体性,在不仅是指个别主体(观察者),而且包括人类主体的情况下,固然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的,俱它也不是真理的主要特性.真理的主要特性是客体性,即“提供客体”,接近和深入客体,反映客体.在真理及其发展中,主体性是第二位的,是条件和手段,它应该而且事实上总是朝着适应于客体的方向前进,把握客体才是目的.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人类总是通过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能力和手段,摸索新的方式去接近去发现客体,即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即使在承认真理的一般主体性前提下,简单他说“真理是主体性的”也不准确,应该说,真理是有主体性的,但客体性是它的主要的、主导的特性.其二日:“真理是多元的”.持此说的大都以前面已经提到过的问题为论据.例如通过强调真理现实形态的多样化,并把它绝对化去论证真理多元论.但是,诚如前面分析真理形态多样化三种情况时已经表明的,在每一种倩况中,事实上都是“一中之多”,“多中有一”.假如把一只杯子这样着是园,那样看是长方形之类的判断,或“波动说,与“粒子说”,各自在一定范围内成立之类的事实,或地球轨道正确描述的无限多种可能等等,都说成是真理多元的表现,那么至多也不过意味着用一个过于夸张的、不确切的字眼(“多元”)代替了已有的、比较确切而科学的表述(“多样化”)罢了.当然,这样做的客观效果是模糊了真理的普遍本质,而不仅仅是玩弄概念游戏.除此之外,主张真理多元论者的一个带有目的性的论据,是“真理存在于各派学说之中”.初看起来,这种说法似乎与真理并不属于个别主体而属于全人类的结论是一致的,因此并不算错.但是它至少在两点上是经不住推敲的,而且是有害的.第一,各派学说中都包含一定的真理,这从理论上说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如果把“真理存在于各派学说中”当做一种普遍的必然,就会导致认为凡是自成一派的学说,都必有真理.这就认根本上排除或掩盖了某种学说由浅薄的现象叙述和谬认识所构成的可能.在这种背景下宣扬真理多元论,难免会给谬误冒充真理,借口多元而占一“元”之席位留下可乘之机.第二,即便在现实生活的某些领域中,各派学说都有一些正确的东西,那么也应进一步提出加以批判的分析考察的任务,指出各派学说中真理因素所占的地位和它与整个“流派”学说体系的关系,即指出真理在这里是有机的、必然的、主流的、全面的和被正确地引申利用,还是外在的、偶然的、次要的、孤立的、未被正确地用于为人类进步事业服务的.不断地进行这种现实的分析并加以批判地综合,正是真理的全人类主体性的要求和真理发展的逻辑.假如在我们的生活中,不是致力于批判地吸收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学说流派中有价值的成果,从而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而是在马克思主义学说已被证明是科学的理沦体系,并且已占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跑出来宣布“各派都有同马克思主义分享真理的权力”,那么不仅在理论上坚持真理的严肃性和深刻性的权力,而且在实践上的社会责任感和政治倾向都会受到怀疑.在这方面,真理多元论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中的不良影响,不能不说是它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客观效果.
真理多元论还把真理的价值的个别主体性或多元性,说成是真理本身的必然性特征.这一点最突出的结论就是下面这种说法.
其三日:“部分真理,特别是大多数社会科学真理是有阶级性的.”阶级是一种独立的主体,阶级性就是阶级的主体性.说真理或某些真理有阶级性,其普遍性的含义和逻辑,就是承认真理可以有特殊或个别主体性.不久前出版的一本哲学教科书中,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这种结论的论据.概括起来,其主要理由是两个:第一,社会科学真理之所以有阶级性,是因为它所反映的对象即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不同,社会规律对各阶级的作用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对不同阶级引起不同的结果.筒言之,社会规律的作用是有阶级性的,第二,人们在反映和认识社会规律时,必然受到阶级斗争的影响,因而同时也反映着一定阶级的情感和意志.简言之,人们对社会规律的主观反映是有阶级性的.这两点理由的共同特点,就是把真理的价值问题等同于真理的本质和本性问题,把某一时期社会科学的特殊或个别的主体性看作是社会真理的普遍主体性.第一个理由表明,论者未能理解真理的价值和任何事物的价值一样,并不是客体固有的属性,而是客体在同具体主体相互作用中以主体为尺度形成的.一事物对某一主体有什么价值,主要取决于主体怎样和他怎样同客体相互作用.因此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和同一主体有什么价值,这一点不是不蛮的,而是随主体变化而改变的.例女.在论者那里,似乎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一社会规律及其真理,意味着无产阶级要取代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将取代资本主义,所以它是有“无产阶级性”的、或“补会主义性”的,然而论者恰恰忘了,正是这一规律及其真理,过去意味着奴隶主阶级取代氏族、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资产阶级取代地主阶级,今后也意味着无产阶级和一切阶级都将彻底消亡.假如因为社会规律对某个阶级有某种作用(价值),就说它及其真理有某一阶级性,那么“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及其真理究竟有哪个阶级的阶级性呢?奴隶主、地主、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还是非阶级?事实上,真理的价值不等于真理,真理的价值有具体主体性(阶级性),也不等于真理有特殊或个别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