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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行为纠偏和矫治功能,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强度,而在于执法的密度与持久度
闯红灯可谓现代城市治理的顽疾,如何有效纠治这一现象,让不少城市管理者伤透脑筋.在经过近一个月“缓冲期”之后,北京5月6日正式开始对“组团式过马路”说“不”,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分别处以10元和20元的罚款.
想铲除闯红灯这样的“城市牛皮癣”,仅仅寄希望于一场运动式的治理并不现实,即便是像北京那样将专项整治贯穿全年,其持久性的效果也有待观察.所以出现“组团式过马路”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迅速进入汽车时代,但道路文明水平却没有随之迅速提高.因而倡导交通文明,培养公民对法律规则的尊重和信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问题在于,如何培育公民的这种规则精神?
伴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一直如影随形.执法时紧时松,一些城市的马路秩序也时好时坏,在这种执法游击战中,交管部门面临的困境在于:人人都有可能闯红灯,但执法力量不可能强大到对每个行人盯梢的地步,于是治理者往往在情况严重时展开集中式治理,寻求短期内的治理效果.一旦秩序好转,执法的松懈便导致闯红灯现象回潮,久而久之易在民众中形成误区,闯红灯是“正常”的,等红灯反倒成了“异类”,甚至在违法行为受到矫治时感到不适应,出现抗法现象.
对公民而言,尊重法律乃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组团式过马路”凸显出的是公民自利性的选择,对规则的尊重与遵守让位于个人私利性的偏好,此时就需要执法予以纠偏.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执法矫治,才能让公民最终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习惯.但是,行政执法的纠偏和矫治功能,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强度,而在于执法的密度与持久度.一旦执法松懈,行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出现运动式执法的怪圈,甚至让公民产生逃避法律、规避法律的心理,使得其服从规则的行为习惯更难确立.
可见,治理行人闯红灯首先考验的是执法耐力.10元钱的罚款虽然算不上什么,但蕴含着对违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久而久之能够在人们内心形成一种规则意识,并转化为“理应如此”的文明操守.在某种程度上说,对于公民违法行为的矫治,处罚的严密性、持久性较之严厉性更为重要.
秩序是文明与自由之母.彻底走出“组团式过马路”的治理困境,执法必须自身回归法治正途,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寻求对公民行为失范的纠偏.只有执法始终恪守本职,不缺位、不越位,秉持“愚公移山”的法治毅力,才能最终获得良好的马路秩序,也必将让公民享受到秩序带来的文明与自由.到那时,公民守法将不再出于处罚的威慑,而是出于热爱法律的德行与良知.
当然,从城市管理的善治层面看,还需在均衡路权冲突的基础上,将闯红灯行为纳入马路秩序的综合治理轨道.既要在交通设施上为行人提供足够的便利,也要同时治理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章.对公民自身而言,则需要从这场治理中懂得:法治不仅是一种良好的期待,它更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之中.
行政执法的行为纠偏和矫治功能,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强度,而在于执法的密度与持久度
闯红灯可谓现代城市治理的顽疾,如何有效纠治这一现象,让不少城市管理者伤透脑筋.在经过近一个月“缓冲期”之后,北京5月6日正式开始对“组团式过马路”说“不”,对不听劝阻、带头硬闯红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分别处以10元和20元的罚款.
想铲除闯红灯这样的“城市牛皮癣”,仅仅寄希望于一场运动式的治理并不现实,即便是像北京那样将专项整治贯穿全年,其持久性的效果也有待观察.所以出现“组团式过马路”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迅速进入汽车时代,但道路文明水平却没有随之迅速提高.因而倡导交通文明,培养公民对法律规则的尊重和信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问题在于,如何培育公民的这种规则精神?
伴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一直如影随形.执法时紧时松,一些城市的马路秩序也时好时坏,在这种执法游击战中,交管部门面临的困境在于:人人都有可能闯红灯,但执法力量不可能强大到对每个行人盯梢的地步,于是治理者往往在情况严重时展开集中式治理,寻求短期内的治理效果.一旦秩序好转,执法的松懈便导致闯红灯现象回潮,久而久之易在民众中形成误区,闯红灯是“正常”的,等红灯反倒成了“异类”,甚至在违法行为受到矫治时感到不适应,出现抗法现象.
对公民而言,尊重法律乃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组团式过马路”凸显出的是公民自利性的选择,对规则的尊重与遵守让位于个人私利性的偏好,此时就需要执法予以纠偏.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执法矫治,才能让公民最终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习惯.但是,行政执法的纠偏和矫治功能,关键不在于处罚的强度,而在于执法的密度与持久度.一旦执法松懈,行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出现运动式执法的怪圈,甚至让公民产生逃避法律、规避法律的心理,使得其服从规则的行为习惯更难确立.
可见,治理行人闯红灯首先考验的是执法耐力.10元钱的罚款虽然算不上什么,但蕴含着对违章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久而久之能够在人们内心形成一种规则意识,并转化为“理应如此”的文明操守.在某种程度上说,对于公民违法行为的矫治,处罚的严密性、持久性较之严厉性更为重要.
秩序是文明与自由之母.彻底走出“组团式过马路”的治理困境,执法必须自身回归法治正途,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寻求对公民行为失范的纠偏.只有执法始终恪守本职,不缺位、不越位,秉持“愚公移山”的法治毅力,才能最终获得良好的马路秩序,也必将让公民享受到秩序带来的文明与自由.到那时,公民守法将不再出于处罚的威慑,而是出于热爱法律的德行与良知.
当然,从城市管理的善治层面看,还需在均衡路权冲突的基础上,将闯红灯行为纳入马路秩序的综合治理轨道.既要在交通设施上为行人提供足够的便利,也要同时治理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章.对公民自身而言,则需要从这场治理中懂得:法治不仅是一种良好的期待,它更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