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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留置权”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如果在借贷关系中是不是相符矛盾?《担保法》确定“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但“留置权”能不能发生在借贷关系里呢?(如果能它们就相符抵触了吧)以下是百科里复制的,意思是以前“留置权”仅限于几种合同之中,但后面改成了“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这句话没搞懂。“1995年《担保法》采用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合同债权之中,并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1999年《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

2019-04-22

留置权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如果在借贷关系中是不是相符矛盾?
《担保法》确定“流质条款”是无效的,但“留置权”能不能发生在借贷关系里呢?(如果能它们就相符抵触了吧)以下是百科里复制的,意思是以前“留置权”仅限于几种合同之中,但后面改成了“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这句话没搞懂。
“1995年《担保法》采用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合同债权之中,并且仅限于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1999年《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仓储合同和行纪合同。直至2007年《物权法》的问世,我们国家的立法对于留置权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优质解答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1、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7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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