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10-199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4810-1994
中文名称: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英文名称:Tolerance limit of arsenic in food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94-03-18
实施日期:1994-09-01
作废日期:2005-10-01
下载格式:pdf zip
相关标签:
食品
限量
卫生标准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
数学、自然科学>>微生物学>>07.100.30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3食品卫生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4-12-22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归口单位:卫生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总砷与海产食品中无机砷允许限量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蔬菜、水果、肉、蛋、淡水鱼、鲜奶、奶粉、酒(总砷)及海产食品(无机砷)等。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810—84
GB4810--94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Tolerance limit of arsenic in foods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4811—84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总砷与海产食品中无机砷允许限量的卫生要求。等。www.vv99.net
本标准适用于粮食、蔬菜、水果、肉、蛋、淡水鱼、鲜奶、奶粉、酒(总砷)及海产食品(无机砷)2引用标准
GB5009.11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5009.4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3
食品中总碑允许限量指标
淡水鱼
海产食品中无机砷允许限量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3-18批准品
海水鱼(鲜重计)
贝类 (鲜重计)
指标(以总砷计),mg/kg
按鲜奶折算
1994-09-01实施
GB4810—94
指标(以无机砷计),mg/kg
藻类 (干重计)
甲壳类(鲜重计)
甲壳类干制品(干重计)
其他海产食品(鲜重计)
5检验方法
总砷按GB5009.11执行。
无机砷按GB5009.45中2.5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1.0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华西医科大学、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淮洲、田永碧、陆冰贞、邢俊娥。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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