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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555-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J 20555-1995

中文名称:军用小型卫星通信地球站通用规范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英文名称: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litary small scale statellite communication earth st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6-06-14

实施日期:199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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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小型 通用 规范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电工综合>>K01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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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标准价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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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0
SJ20555-95
军用小型卫星通信地球站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litary small scaleSatellite communication earth station1996-06-14发布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2引用文件
3要求
质量保证规定
交货准备
说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军用小型卫星通信地球站通用规范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ilitary small-scalesatellite communication earth station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20555-95
本规范规定了军用小型卫星通信地球站(以下简称地球站或地球站通信设备)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固定式和车载式、3m以下天线中、小通信容最的军用卫星通信地球站。2引用文件
GB146.183
GB1589—79
GB11298.3-89
GB 11299.2—89
GB11299.6—89
GB11299.7-89
GB11299.8—89
GB11299.10—89
GB11299.12-89
GB11444.1-89
GB12364-90
GB12401-90
GB12563--90
GJB151.486
GJB152-—86
GJB179--86
GJB 367.1-87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外单元测量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测量方法射频范围内的测量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测量方法天线(包括馈源网络)
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测量方法低噪声放大器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测量方法上变频和下变频器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测量方法功率放大器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测量方法46接收系统品质因数(G/T)测量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发射、接收和地面通信设备技术要求国内卫星通信系统进网技术要求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含馈源网络)和伺服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国内卫星地球站地面接口要求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地面装置(固定的和移动的,包括履带式和轮式车辆)内的设备和分系统的要求(A3类)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设计制造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6-14发布1996-10-01实施
GJB 367.2—87
GJB367.3—87
GJB367.4-87
GJB367.5—87
GJB 368.2—87
GJB368.5—87
GJB425--88
GJB663—89
GJB1034—90
3要求
3.1合格鉴定
SJ20555-95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交流工频汽油发电机组通用技术条件军用通信设备系统安全要求
卫星通信系统通用规范
军用卫星通信地球站勘察选址规程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地球站组成
地球站一般由天线、发送设备、接收设备、终端设备、监控设备等部分组成。一些微型站可简化到天线、室外单元和室内单元三大部分。3.3可靠性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1)应大于300h。3.4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地球站所用元器件、零件和材料应符合GJB367.1中第3章的要求。3.5设计
3.5.1地球站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JB367.1中第1章规定。3.5.2地球站建站时,应先进行站址勘测,站址应符合GJB军用卫星通信地球站勘察选址规程的规定。
3.6结构
地球站的结构应符合GJB367.1中第1.15条的规定。3.7标准化
标准化要求应符合GJB367.1中第1.1条的规定。3.8维修性
地球站通信设备的维修性应按GJB368.2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具有故障监测、显示和自检功能。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便于维修和更换。平均修复时间(MTTR)不大于0.5h。主要零部件、功能单元应具有备附件。3.9运输性
地球站通信设备应能安全可靠地通过公路、铁路、海运、空运进行长途运输,装卸方便,地球站通信设备包装体积、重量、及系固要求应符合GB146.1、GB1509及其他有关规定。3.10人机工程学
在设备的设计与研制时,应采用人机工程学的设计准则和原理,使在操作、控制、维修等活动中达到人机安全,提高工效,充分发挥地球站效能的目的。在地球站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GJB367.1中第1.5.2条所列的各种因素。2
3.11安全性
3.11.1噪声限制
SI20555-95
用于不同工作条件下的通信设备的噪声限制应符合GJB367.1中第1.8.8条的规定。3.11.2防辐射要求
地球站通信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对电磁泄漏进行控制。应有良好的屏蔽装置和防辐射措施,以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和人员的身体健康。微波和射频辐射应符合GJB367.1中第1.8.7.1条的规定。
3.11.3其他安全要求
地球站通信设备的接地、防护、防雷电、报警等要求和防护措施应符合GJB367.1中第1.8条及GJB663的有关规定。
地球站的人、机安全检查项目及试验方法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加以规定。3.12环境要求
3.12.1工作温度
a.室内设备:-10~45℃
b.室外设备:-30~50℃。
如有特殊要求,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2.2贮存温度
-55~65℃
3.12.3湿热
应符合GJB367.2中《411混热试验》第3章规定的地面通信设备严酷等级。3.12.4风速
应符合GJB367.1中第1.2.1.3条的规定。3.12.5冰雪
应符合GJB367.1中第1.2.1.4条的规定。3.12.6冲击
冲击要求应符合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表4081的规定。3.12.7振动
车载式地球站通信设备的振动要求应符合GJB367.2中《409振动试验》表409-1、表409-2或第4.6条的规定。
其他形式的地球站通信设备的振动要求可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2.8其他气候环境条件
根据地球站通信设备的工作环境,如对其他气侯环境条件有要求,则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并应满足GJB367.2规定的严酷等级。3.13电源
a.可选用交流单相220V、三相四线220V/380V,频率50Hz;单相115V,频率400Hz;b.交流电源额定电压变化10%~-15%、频率变化士5%时,能正常工作;c利用油机发电应符合GJB425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交流电和油机供电自动倒换或人工倒换的能力;
d。如有特殊要求,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4电磁兼容性
SJ20555-95
地球站通信设备的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151.4的有关规定。3.15外形尺寸和重量
外形尺寸和重量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6表面状况和颜色
地球站的表面状况应符合GJB367.1中第2.5、2.6条的规定。颜色应符合GJB367.1中第1.20条的要求。并根据使用要求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地球站通信设备的颜色、表面涂层、光洁度的要求和特殊的工艺要求,如防潮、防霉、防盐雾等。3.17产品的标志和代号
产品的标志和代号应符合GJB367.1中第1.21条的规定。3.18外观质量
3.18.1地球站内各种设备的外形应美观、大方,布局合理。3.18.2颜色和工作环境协调,应使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视觉感受。3.18.3仪表、开关、操作台及需人工调整的部位应安装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和维修。3.18.4表面加工不应有影响质量的损伤、沟痕、烧灼、锈蚀等缺陷。3.18.5地球站通信设备外观结构应坚固,经运输后无损坏、不变形。3.18.6地球站通信设备外部结构不应有危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棱角及裸露的高压、强电部位。3.19性能特性
3.19.1工作频率(见4.7.15.1条)地球站通信设备的工作频率应符合GJB1034中第4.1条及附录A表A1的规定。3.19.2频带宽度(见4.7.15.1条)根据地球站设计,在产品规范中规定。3.19.3地球站G/T值(见4.7.15.2条)根据使用要求和业务量,G/T值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9.4发射载波功率稳定度(见4.7.15.3条)地球站发射的任何一个载波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除恶劣气侯条件外,稳定度应保持在-1.5~1dB/d范围内。
该指标包括高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不稳定度、天线发射增益不稳定度、天线指向误差和跟踪误差四个因素。
3.19.5射频载波频率容差(见4.7.15.4条)采用不同体制的地球站,对射频载波频率容差要求不同,但都不能超过其规定值。射频载波频率容差(包含频率准确度和稳定度的影响)的规定值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9.6振幅/频率特性(见4.7.15.5条)a:发射链路(不含终端设备),振幅/频率特性在使用带宽内的波动不大于1dB;b.接收链路(不含终端设备),振幅/频率特性在使用带宽内的波动不大于1dB。3.19.7主振频率源稳定度(见4.7.15.6条)一般为1×10-8/d,如有特殊要求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9.8天线(含馈源)、伺服(见4.7.15.7条)3.19.8.1天线
a天线应选用坚固、耐磨、抗腐蚀的优质材料。所用材料除能满足使用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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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结构设计应便于架设与撤收:b.
天线的尺寸、形式、极化方式应能满足地球站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在产品规范中规定:c.
d。天线增益、效率、旁瓣特性应符合GB12401表3的规定;天线收发隔离度应大于80dB(含阻发滤波器);e.
f.天线的轴比、交叉极化鉴别率、天线噪声温度、馈源插入损耗应满足地球站技术要求,并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3.19.8.2伺服
天线可采用手动或自动跟踪方式:在采用步进跟踪时,天线的跟踪精度不大于主瓣波束宽度的1/10;b.
应具有反映天线指向的显示器或刻度表。c.
3.19.9高功率放大器(见4.7.15.8条)3.19.9.1工作频率同3.19.1条
3.19.9.2输出功率可采用以下几个等级:a.行波管放大器:100W;
b.固态放大器:10,20.50,100W。如有特殊要求,可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另行规定。3.19.9.3高功率放大器的增益应满足地球站技术要求,并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9.9.4增益斜率为:±0.04dB/MHz。3.19.9.5幅频特性一般不超过土1dB/500MHz,如有特殊要求,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3.19.9.6多载波互调比应小于-24dB(两等幅载波,对于行波管放大器总功率低于额定输出功率7dB,对于固态功率放大器,总功率低于额定输出功率3dB),如有特殊要求,应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3.19.9.7高功率放大器的电压驻波比、群时延/频率特性应满足地球站设计要求,并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3.19.10上、下变频器(见4.7.15.9条)3.19.10.1上、下变频器的工作频率同3.19.1条。3.19.10.2上、下变频器的性能特性应符合GJB1034的要求。3.19.10.3变频器频率步进间隔、群时延特性、幅频特性、驻波比、多载波互调比等性能应满足地球站设计要求,并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9.11低噪声放大器(见4.7.15.10条)3.19.11.1工作频率同3.19.1条。3.19.11.2根据工作频段、天线性能和地球站设计要求,确定低噪声放大器的噪声温度,并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
3.19.11.3增益:不低于50dB。
3.19.11.4增益斜率为:±0.03dB/MHz3.19.11.5电压驻波比:
a.输入:≤1.25;
b.输出:≤1.25。
3.19.11.6带内过载能力:10dBm输入时,性能不永久性恶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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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11.7带外特性:应符合GB11444.1中第7.14条的规定。3.19.11.8低噪声放大器的增益稳定度、振幅/频率特性、动态范围、群时延特性等技术要求应满足地球站设计要求,并在产品规范或合同中规定。3.19.12调制、解调终端机(见4.7.15.11条)3.19.12.1优选先进、可行、抗干扰能力强的调制解调技术。3.19.12.2优选先进、可行的纠错编码方式。3.19.13地球站误码率(见4.7.15.11条)在标称工作点上的误码率应满足:语音:≤1×10-4;
数据:≤1×10-6(无纠错):
≤1×10-(有纠错)。
3.19.14监控设备
地球站应具有完善的监视、控制设备,显示器清晰、易懂、不易混淆、操作方便。应根据地球站要求设置各种工能,如:
设备自检;
b。主要故障显示;
c.工作状态、流程监测及通信业务的控制;d。与网络控制中心的联络等。
3.19.15接口(见4.7.15.14条)地球站的入网应符合GB12364及GB12563的有关规定。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和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地球站通信设备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应在GJB367.2中2.1.1条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即:
温度:15~35℃:
相对湿度:20%~80%:
气压:试验场所气压。
4.4鉴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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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验一般在地球站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地球站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设备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样品数量
鉴定检验样品必须是经过承制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的产品,样品数量一般为1~2台(套)
4.4.2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4.3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本规范的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如有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应暂停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或相关项目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后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为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了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该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试验资料。
4.5质量致性检验
4.5.1检验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4.5.2检验批的形成
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的规定。4.5.3A组检验
4.5.3.1检验项层
A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3.2抽样方案
检验或试验项目
产品的标志和代号
表面状况和颜色
外观质量
外形尺寸和重量
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标准化
要求条号
检验方法条号
质量一致性检验
检验或试验项目
维修性
人机工程学
安全性
电磁兼容性试验
工作频率
频带宽度
地球站G/T值
发射载波功率稳定度
射频载波频率容差
振幅/频率特性
主振颖率源稳定度
天线(含馈源)、伺服
高功率放大器
上、下变频器
低噪声放大器
地球站误码率
电源试验
监控功能
低温试验
高温试验
冲击试验
振动试验
湿热试验
风速试验
冰雪试验
可靠性试验
包装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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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
要求条号
检验方法条号
4.7.15.10
4.7.15.11
4.7.15.12
4.7.15.13
4.7.15.14
注:表中“O\表示必须检验的项目,“一“表示不检验的项目。鉴定
质量一致性检验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验批产品百分之百的进行A组检验。检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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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数表示,可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4.5.3.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若等于或小于规定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目发现致命缺陷,则该批拒收。4.5.3.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4.5.4B组检验
B组检验的样品应在经过A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4.5.4.1检验项目
B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4.2抽样方案
B组检验抽样按GJB179中有关规定进行。采取特殊检查水平S一3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可接收质量水平(AQL)从表2中选取。表2
缺陷分类
严重缺陷
轻缺陷
具体的AQL值和LQ值由产品规范规定。可接收质量水平(AQL)
4、10、15
25、40、65
孤立批的产品质量以极限质量(LQ)表示。LQ值的规定,应保证与同样批量大小的连续批的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相同。IQ的具体数值由产品规范或合格规定缺陷分类见附录A(补充件)。
4.5.4.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当产品中发现-个致命缺陷时,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若样品中的缺陷数不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B组检验不合格。
4.5.4.4重新检验
经B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重新提交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以“重新提交批”的标志,且采用加严检查。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B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B组检验不合格。4.5.4.5A组、B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A组和B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责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后,可按合同或订单整批交付。4.5.5C组检验
4.5.5.1检验项目
C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5.2抽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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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检验样品应在经过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C组检验的抽样方案为:当批量不大于8套时,抽取一套:批量在9一150套之间时,抽取2套;批量大于150套时,抽取3套。4.5.5.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若所有检验项自均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该批C组检验合格,若任何一项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要求时,则判该批C组检验不合格。4.5.5.4重新检验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则应停止设备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提交检验。重新检验时,应增加样品数量,并根据上级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C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不合格,则判C组检验不合格。4.5.5.5C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C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将所发现的或潜在的损伤修复,并经过AB组检验合格后,可以按合同交付。4.5.5.6检验周期此内容来自唯久标准下载网
C组检验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当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时,也应进行C组检验。4.5.6D组检验
4.5.6.1检验项目
D组检验项目如表1所示。
4.5.6.2抽样方案
D组检验样品应从A组、B组和C组检验合格批的样品中随机抽样,样品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按GJB367.3的规定。
4.5.6.3D组检验样品的处理
除非另有规定,经过D组检验的样品,承制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已消耗全部或大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零部件,再经过A、B组检验合格后,可按合同交付。4.5.6.4检验周期
在下列任一种情况,需对提交的产品进行D组检验:a:产品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和关键元器件有变更影响产品质量时;b.合同或订单要求进行D组检验时。4.5.7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检验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和交付。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在采取纠正措施后,应根据上级鉴定机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上级鉴定机构。
4.5.8检验结果的处理
按GJB367.4中第5章规定。
4.6包装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检验应按GJB367.5中第6章的规定进行。4.7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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