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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 K 54039-199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ZB K 54039-1990

中文名称:汽轮机铸钢件补焊 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国家专业标准(Z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实施日期:199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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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汽轮机 铸钢件 技术 条件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电工>>发电用动力设备>>K54汽轮机及其辅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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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情况:JB/DQ 1030-81

出版信息

标准价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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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ZBK54039-90汽轮机铸钢件补焊技术条件代替JB/DQ1030-8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轮机铸钢件的补焊及其验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轮机汽缸、主汽阀、调节阀、蒸汽室、喷嘴室和隔板等铸钢件的补焊.
2引用标准此内容来自唯久标准下载网
ZBK54038汽轮机铸钢件技术条件GB5677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评定ZBK54003汽轮机承压件水压试验技术条件ZBK54004汽轮机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分级方法ZBK54007汽轮机主汽管、汽缸、蒸汽室、进出汽接管及阀壳焊接技术条件ZBK54010汽轮机铸钢件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方法3一般规则
3.1补焊铸钢件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ZBK54038的规定3.2补焊应在铸钢件热处理后进行,3.3铸钢件的补焊,应由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3.3.1从事承压铸钢件补焊的焊工,必须持有地、市一级劳动部门发给的焊工合格证
3.3.2焊工所能从事的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应与焊工合格证上考试合格项目相符
3.4补焊用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应符合图样或工艺文件的规定、
3.4.1手工电弧焊焊条可按附录A选用.采用其他焊接方法时,应根据铸钢件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工作条件选择相应的焊接材料3.4.2焊接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补焊.
3.5对于铸钢件的缺陷,凡能够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确保补焊质量的,一般允许补焊,只有当缺陷波及面广而无法清除干净或补焊不能保证质量时,才不允许补焊
4缺陷清理
4.1清除缺陷可用机械加工、铲凿、气割或碳弧气刨等方法4.1.1使用气割或碳弧气刨时,可按附录A推荐的温度进行预热4.1.2缺陷应清除干净,补焊坡口及其周围10mm范围的表面须露出金属光泽4.2缺陷清除后,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属裂纹性质的缺陷,清除后应进行磁粉探伤、渗透检查或酸清检查,
4.3在保证补焊质量和操作方便之下,补焊坡口应尽量小,且坡口形状不应呈急剧变化,表面应平整,底部应平缓,不允许有尖角存在、4.4补焊前应对坡口表面及其周围存在的油、水和锈等污物进行清理5预热
5.1需要预热的铸钢件,可按附录A推荐的温度进行预热5.2在焊接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热温度,同时要严格控制层间温度不超过预热温度100℃,
5.3预热可采用整体预热或局部预热,当局部预热时,加热速度不宜过快,并应保证离坡口边缘100mm范围内,不低于所要求的预热温度6补焊
6.1补焊应按经焊接工艺评定后所制定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补焊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重新制定焊接工艺规程,方可对产品进行补焊,
a.铸钢件材料改变;
b.焊接材料成份改变;
c.焊接方法改变;
d.预热温度改变(超过60℃)
e.焊后热处理改变(或温度范围变化)6.3焊缝高度应不低于母材,并与母材成圆滑过渡,必要时应进行修磨6.4补焊处附近应有焊工标志(或用相应措施代替)7焊后热处理
7.1铸钢件补焊后应及时进行除应力处理.热处理温度应不超过母材的回火温度7.2合金钢铸件补焊后不能及时热处理时,应采取加热350~450℃、保温2h的后热措施,然后应尽快热处理。7.3预热补焊的碳钢铸件不能及时热处理时,应采取保温缓冷,然后应尽快热处理。
8“冷焊”工艺
8.1对于精加工后发现缺陷的铸钢件,可采用奥氏体焊条按“冷焊”工艺补焊8.2采用“冷焊”工艺时,先在预热150~200℃情况下(当铸钢件材料可焊性较好和室温高于15℃,可不预热),沿整个坡口表面,用镍基或高镍奥氏体焊条,敷焊一层厚度3~5mm的过渡层,然后根据工作温度选用适当奥氏体焊条在室温下补焊,
9补焊质量检验
9.1外观检查
9.1.1补焊后应清除溶渣、焊瘤和飞溅物等.补焊金属表面应平整,并平滑过渡到母材.
9.1.2补焊区不充许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以及低于相邻母材表面质量要求的气孔、夹渣等缺陷。
9.1.3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其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补焊区周长的15%,且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
9.2磁粉探伤或渗透检查
9.2.1合金钢铸件和承压碳钢铸件的补焊区,应进行磁粉探伤或渗透检查9.2.2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充许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以及低于相邻母材表面质量要求的气孔、夹渣等缺陷9.1.3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其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补焊区周长的15%,且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
9.2磁粉探伤或渗透检查
9.2.1合金钢铸件和承压碳钢铸件的补焊区,应进行磁粉探伤或透检查9.2.2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充许存在裂纹、未熔合以及低于相邻母材表面质量要求的气孔、夹渣等缺陷
9.2.3磁粉探伤应符合ZBK54中004的规定9.3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9.3.1对穿透性缺陷补焊后,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检查9.3.2要求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的铸钢件补焊后,其补焊区应进行相应的探伤检查.
9.3.3合格标准
9.3.3.1当补焊的铸钢件不规定要求时,应不低于补焊区相邻母材的质量要求,9.3.3.2当补焊的铸钢件无规定要求时,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应符合ZBK54007的规定,
9.3.4射线探伤方法应符合GB5677的规定,超声波探伤方法应符合ZBK54010的规定,
9.3.5若由于结构条件限制而无法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的补焊区,制造厂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焊接质量,9.4水压试验
9.4.1需作水压试验的铸钢件,补焊后应在无损探伤和预热处理后仍需进行水压试验,
9.4.2水压试验应符合ZBK54003的规定10补焊返修
10.1对补焊区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可按上述有关章条规定进行清除后重新补焊10.2返修后应按原焊缝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铸钢件,返修后仍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10.3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一般不得超过二次11记录
11.1铸钢件的补焊处,质量检查部门必须记录存档11.2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制造厂应完整地保存妥当附录 A
补焊用焊条和预热温度
(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归口并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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